《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明确,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其中“严重疾病”的认定,需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具体包括两类:
一是严重传染病,如艾滋病合并机会性感染、活动性肺结核伴咯血等,这类疾病不仅对罪犯自身健康威胁大,还可能在监狱内传播,影响监管秩序;
二是严重器质性疾病,如严重心脏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晚期恶性肿瘤等,此类疾病需长期治疗且生活难以自理,监狱医疗条件难以满足治疗需求。
监外执行人员的子女在政审环节会面临严格审查。
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等,子女报考公务员、参军、报考警校或军校时,政审内容会包含对直系亲属的刑事处罚记录审查。
不过,这种影响存在范围限制,并非覆盖子女所有生活与发展领域。在子女的普通升学、就业、日常民事活动等场景中,监外执行记录通常不会产生直接影响。
还需注意,监外执行的具体原因可能影响政审结果的宽松程度。
若监外执行是因过失犯罪,且情节较轻、已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部分政审环节可能会结合案件性质酌情考量;但若是因故意犯罪或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被监外执行,政审不通过的概率会显著增加。
缓刑是在考验期内暂缓执行而不是执行原判刑罚,监外执行仍是执行原判刑罚,只是执行场所不同。
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监外执行可以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犯罪分子。
缓刑以罪犯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为适用条件,监外执行以法定的不宜收监执行情形为适用条件,即必须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缓刑是在判决的同时宣告,并要确定一定的考验期,监外执行在宣告判决的同时或刑罚执行过程中都可适用,无考验期,适用的条件消失后,如果刑期未满,仍要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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