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遵循平等分割、协议优先及特殊保护三大原则。
1、平等分割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由双方均等分割。
该原则适用于无特殊约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包括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
2、协议优先原则: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财产归属(如婚前协议、婚内财产协议),该约定优先于法定分割规则。
协议需满足形式合法(书面)、内容合法(不违反公序良俗)等条件。
3、特殊保护原则:
法律对无过错方、妇女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予以倾斜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若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主张损害赔偿,并在财产分割时适当多分。
房贷偿还主体不影响房产归属的判定,核心依据是购房时间、出资来源及产权登记。
具体规则如下:
1、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
房产为男方婚前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离婚时房产归登记方(男方),但男方需就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向女方补偿。
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共同还贷本金×(房产现值÷购房时总价)÷2。
2、婚后购房共同还贷:
房产为婚后购买,即使房贷由男方单独偿还,因婚后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房产通常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
3、父母出资购房的特殊情形: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若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且赠与合同明确只归自己子女,房产归出资方子女所有;若未明确约定,离婚时法院可能判决房产归出资方子女,但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给予另一方补偿。
离婚后发现财产分割不合理,可通过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追诉,但需符合法定条件。
1、协议离婚后的追诉: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协议离婚后一年内,若一方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
2、诉讼离婚后的追诉:离婚判决已对财产分割作出处理,一方不履行判决,另一方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申请强制执行。
3、发现隐藏财产的追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追诉时效限制:协议离婚后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时效为一年;诉讼离婚后请求再次分割财产的时效为三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超过时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财产分割是婚姻关系解除时的核心争议点,涉及法律原则、房产归属及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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