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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窃未获现金 男子偷结算单冒领货款被拘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7-01-13 浏览:
导读:行窃未获现金 男子偷结算单冒领货款被拘

行窃未获现金 男子偷结算单冒领货款被拘

  俗话说“贼不走空”,大荔一男子夜间行窃没偷到现金,随手偷一张结算单还冒领3500元,最终他被绳之以法。

  1月1日中午,大荔县公安局下寨派出所接到辖区一木材厂负责人报警,称元旦前,其将一批木材边角料卖出,因对方暂时没有现金就将结算单放在车上。不料去结算时发现结算单不见,查问后发现3500元货款已被人领走。

  接到报警后,下寨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发现因结算单不记名,加之节后结算人比较多,付款者已记不清被谁冒领。

  同时,民警还调取了木材厂和周边道路的视频监控,最终发现去年12月21日晚8时许,一名形迹可疑的男子曾进入木材厂,还上了报警人停放在院内的车上,几分钟后又悄悄离去。

  根据这一信息,警方迅速锁定嫌疑人为闵某,并将其抓获。经讯问,闵某交代称,其当晚去木材厂行窃时没偷到现金,却发现了车上有一张结算单并偷走。随后其根据结算单上的信息,去冒领了3500元货款。

  目前,闵某涉嫌盗窃罪已被大荔警方刑事拘留。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⑴刑法193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⑵刑法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⑶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⑷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编辑:L-L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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