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风云榜

国务院修订物业管理条例 8种情形业主可拒交物业费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4-09 浏览:
导读:很多买了新房,住进去的人就会出现这样一个烦恼,小区会开始收取相应的物业费,而物业费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有的多,有的少,而很多人会想,物业费到底是个什么,为什么要缴纳物业费,物业费又包含哪些方面呢?而且,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矛盾也主要是因为物业费的缴纳而起的

国务院修订物业管理条例 8种情形业主可拒交物业费

  国务院总理日前签署第69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次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目的是: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许可项目及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其中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目的:规定信用监管措施。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条文修改,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删除1个条文,删去的条文为第五十九条。

  对第二十四条作出修改,删去条文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同时,对其中其他条文的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此次修改,意味着原住建部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6日施行)将不再适用,以后物业公司投标将不再有资质限制,任何公司均可投标。物业服务市场将更加开放和市场化,竞争将更加激烈。

  废除物业企业资质管理后,政府部门不是完全放任不管,而是将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纳入到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来。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以后将会针对不同行业的法人企业、非法人机构、其他组织建立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记录机制,创建全社会守法的诚信营商环境。物业管理企业在市场活动中,更应具备法律意思、诚信意识,方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删除59条是与修改24条相呼应,既然不再预设资质条件,那么行政处罚亦应不再适用

  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放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