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公司名称属于营业执照记载的绝对必要事项,变更时需依法办理登记并换发执照。
核名作为名称变更的前置程序,旨在确保新名称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与已登记企业名称重复,避免市场混淆;
二、不得包含禁止性表述(如敏感词汇、侵权内容);
三、需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
核名材料通常包括《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等,企业需提前准备备选名称以提升通过率。
若名称涉及商标、域名等知识产权,还需同步核查是否存在权利冲突。
核名程序的严格性反映了法律对企业名称唯一性及合法性的强制要求,未履行核名程序直接变更名称的,可能面临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或撤销变更登记的风险。
公司名称变更不影响其作为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名称变更而不履行义务。
已签订的合同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但为避免争议,企业需履行通知义务,向合同相对方提供工商变更登记证明等材料,并在涉及合同文本使用的场景(如发票开具、结算文件)中同步更新名称信息。
若合同涉及需要公示主体身份的事项(如招投标文件),企业可与相对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明确名称变更后的权利义务承继关系。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名称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劳动者无需重新签订合同,但企业需及时更新社保、公积金等系统中的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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