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张某因土地纠纷持械连续击打村干部头部致其死亡,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符合死刑适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对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故意杀人案件,可依法判处死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死刑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8条:“对于……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故意杀人案件,可以依法判处死刑……”
死刑执行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下级法院接到命令后,应在七日内交付执行。执行前,需对罪犯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告知其有权申请会见近亲属。张某被执行死刑前,法院依法履行了上述程序,确保死刑执行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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