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规定表明,死刑并非故意杀人罪的唯一选择,而是需满足特定条件:
一、罪行极其严重
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故意杀人罪中,需结合犯罪手段(如虐杀、分尸)、动机(如报复社会、谋取利益)、后果(如多人死亡)及社会影响等要素综合判断。若行为人存在预谋杀人、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暴力等情节,更可能被认定为“罪行极其严重”。
二、必须立即执行
即便符合死刑适用条件,若行为人存在自首、立功、被害人过错等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或犯罪后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法院可能依据《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非立即执行。
三、限制死刑的司法政策
我国严格限制死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对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若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此外,《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进一步限缩了死刑适用范围。
若故意杀人行为未导致被害人死亡,但造成重伤后果,刑罚裁量需遵循以下规则:
一、法定刑幅度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未遂的,仍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但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实践中,法院通常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但若重伤后果特别严重(如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或行为人主观恶性极深,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二、量刑平衡原则
故意杀人致人重伤与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存在竞合关系,但前者因针对生命权实施侵害,量刑通常重于后者(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需在两罪之间保持量刑均衡,避免“同伤不同罚”。
三、综合裁量要素
除伤害后果外,法院还需考量犯罪动机(如泄愤、灭口)、手段残忍程度、是否累犯、是否取得谅解等因素。若行为人存在中止犯罪、积极施救等情节,可依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进一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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