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沟通。女方可以尝试与男方再次深入沟通,诚恳地说明离婚原因,争取让男方理解并同意离婚。若双方能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可签订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若男方不同意协商离婚,那么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一)女方向被告(男方)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交材料。
(二)法院在7日内立案,并组织双方调解。若调解成功,可撤回起诉或出具调解书;若调解失败,进入审理程序。
(三)开庭之后法官会根据感情是否破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相关问题进行审理,若法院认定感情破裂,判决离婚;否则驳回起诉。
(四)第一次未判离婚可等6个月之后在起诉,建议咨询相关律师寻求帮助。
第二次离婚法院判离需满足法定条件,核心是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以下几种情况是法定判离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行为严重违背婚姻忠诚义务,对夫妻关系造成极大伤害。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或性方面的伤害和摧残;虐待是对家庭成员进行持续的身体或精神上的折磨;遗弃是指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这里的恶习必须达到严重程度,并且经过多次教育仍不改正。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时间持续达到二年,可表明感情出现严重问题。若首次起诉离婚未能成功,而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也应当准予离婚。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一方被法院宣告失踪,另一方有权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予以受理。
(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且难以治愈;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一方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一方在结婚登记时存在欺骗行为或弄虚作假;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且无和好可能;包办、买卖婚姻,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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