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二人的领养为构成合法的领养程序,但是二人条件符合收养程序,且抚养女儿多年,已经构成事实收养关系,抚养的分配当以对子女身心有益,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而鉴于女儿随母亲生活较长时间,对于分配因以母亲优先。
本案判决女儿随母亲一方生活,对于男方不支付抚养费的要求,女方同意,故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合法领养需满足:无或仅有一子女(华侨收养三代内旁系血亲子女除外);具备抚养教育能力,经济稳定,道德良好;身体健康,无不宜收养疾病;年满30周岁;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需年龄差40岁以上;无子女者可收养两名,有子女者通常限一名,但收养孤儿、残疾等特殊情况可放宽;有配偶者需夫妻共同决定收养,确保家庭和谐稳定。
是的,领养的孩子有继承权。
根据法律规定,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继承权上具有同等的地位。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便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缘关系,这种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养父母去世时,养子女有权继承其遗产,且继承顺序与婚生子女相同,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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