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婚姻忠诚义务及侵犯他人权益,需承担多重法律责任:
1.婚姻法层面:
出轨行为定性:法律虽未明确界定“出轨”,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强调夫妻应互相忠实。聂某某在妻子孕期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违背婚姻忠诚义务,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可能成为离婚诉讼中认定“过错方”的依据。
离婚损害赔偿:若其配偶提起离婚诉讼,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因出轨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侵权责任层面:
名誉权侵害:聂某某隐瞒已婚事实与默女士交往,导致其精神损害,可能构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过错侵权。默女士可主张赔偿精神损失。
隐私权侵害:若聂某某将默女士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涉嫌侵犯其隐私权,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责任。
3.高校处理依据:
依据《郑州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严重违反学术道德或社会公德者可被退站。聂某某的行为虽不直接涉及学术不端,但违背社会公德,高校退站决定符合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郑州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影响恶劣的,应予退站。”
聂某某对举报人实施威胁、骚扰等行为,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刑法》:
1.行政责任:
威胁与骚扰: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多次发送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侵犯隐私:若聂某某将举报人联系方式公布于直播间,导致其频繁接到骚扰电话,涉嫌侵犯隐私权,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予以处罚。
2.刑事责任:
侮辱罪:若聂某某的威胁行为导致举报人名誉受损,且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寻衅滋事罪:若其纠集他人前往举报人家中堵门、喧哗,扰乱社会秩序,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
3.民事责任:
举报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要求聂某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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