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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5博士后出轨需担何责?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25-06-26 浏览:
导读:2025年6月26日,澎湃新闻报道某985高校博士后聂某某在妻子孕晚期伪装单身,以结婚名义与默女士交往,被揭露已婚已育后遭学校退站。事件中,聂某某不仅违反婚姻忠诚义务,还对举报人实施威胁、骚扰等报复行为,警方已介入。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婚内出轨”的相关问题。

985博士后出轨需担何责?

  聂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婚姻忠诚义务及侵犯他人权益,需承担多重法律责任:

  1.婚姻法层面:

  出轨行为定性:法律虽未明确界定“出轨”,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强调夫妻应互相忠实。聂某某在妻子孕期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违背婚姻忠诚义务,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可能成为离婚诉讼中认定“过错方”的依据。

  离婚损害赔偿:若其配偶提起离婚诉讼,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因出轨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侵权责任层面:

  名誉权侵害:聂某某隐瞒已婚事实与默女士交往,导致其精神损害,可能构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过错侵权。默女士可主张赔偿精神损失。

  隐私权侵害:若聂某某将默女士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涉嫌侵犯其隐私权,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责任。

  3.高校处理依据:

  依据《郑州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严重违反学术道德或社会公德者可被退站。聂某某的行为虽不直接涉及学术不端,但违背社会公德,高校退站决定符合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郑州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影响恶劣的,应予退站。”

985博士后出轨需担何责?

博士后报复威胁是否违法?

  聂某某对举报人实施威胁、骚扰等行为,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刑法》:

  1.行政责任:

  威胁与骚扰: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多次发送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侵犯隐私:若聂某某将举报人联系方式公布于直播间,导致其频繁接到骚扰电话,涉嫌侵犯隐私权,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予以处罚。

  2.刑事责任:

  侮辱罪:若聂某某的威胁行为导致举报人名誉受损,且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

  寻衅滋事罪:若其纠集他人前往举报人家中堵门、喧哗,扰乱社会秩序,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

  3.民事责任:

  举报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要求聂某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则是关于“婚内出轨”的详细内容,大律师网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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