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毒驾撞死人被取保候审的合法性需结合具体案情与法律规定分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虽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但社会危险性较低者。然而,毒驾行为本身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且撞死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若李某被认定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在此情形下,取保候审需严格审查其社会危险性。
本案中,李某毒驾后肇事后态度恶劣(现场抽烟),且可能涉嫌贩毒(女友谢某对其不满的缘由之一),表明其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险性较高。若司法机关未充分评估其再犯风险,取保候审决定可能引发争议。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需遵守不得离开居住地、不得干扰证人作证等规定,而李某在保释期间仍涉毒(女友谢某怀疑其贩毒),暴露监管漏洞。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谢某因怀疑男友出轨且对其贩毒行为不满,购买汽油泼洒并点燃,致李某全身68%烧伤后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谢某的犯罪手段极端残忍,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法院最终判处其14年有期徒刑,属于“情节较轻”范畴的上限。
量刑考量因素包括:
1.主观恶性:谢某吸毒后情绪失控,但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犯罪手段:泼汽油纵火属于极端暴力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
3.被害人过错:李某虽存在毒驾、贩毒等违法行为,但与谢某的杀人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法定从轻情节。
4.认罪态度:新闻未提及谢某是否自首或认罪悔罪,若其未主动投案或如实供述,则无法适用从轻处罚条款。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刑法》第六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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