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代替原告出庭,但具体还需根据案件性质和原告的授权情况来确定。
律师代替原告出庭的前提是原告已经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且委托书中明确记明了委托事项和权限。
在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中,如合同纠纷、财产纠纷等,原告可以全权委托律师代理,包括出庭、辩论、和解等诉讼活动。
在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中,如离婚纠纷,原告本人通常需要出庭,即使委托了律师,也需与律师一同出庭,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这是因为此类案件涉及当事人的身份权益和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需要当事人亲自到场陈述事实、表达意愿。
律师特殊授权(即特别授权)是指律师作为代理人,除了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有权行使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特别授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反诉;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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