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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

更新时间:2024-06-11

能否为保护财产防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当个人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公民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防卫。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防卫行为的强度应当与侵害的程度相适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果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害的,可能构成过度防卫,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预防性自卫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刑法中,正当防卫的定义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这里强调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预防性自卫是在侵害尚未发生的情况下进行的,这与法律规定的条件有所出入。如果存在明显的、紧迫的危险,并且采取行动是为了防止即将发生的不法侵害,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紧急避险",而不是预防性自卫。紧急避险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但其限制条件更为严格,例如,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能损害更大的社会利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2024年何时可以援引紧急避险作为免责事由?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紧急避险作为免责事由的应用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必须存在现实且急迫的危险,这种危险如果不采取措施将会立即造成严重的损害;其次,采取的避险行为须为避免本人、他人或者国家、公共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所必需;再者,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其所避免的损害;最后,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可以避免当前的危险。

紧急避险行为必须是在情势紧迫、无法求助于公权力或其他合法手段的情况下,出于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而被迫采取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在能够预见并控制损害后果的前提下,选择了对他人权益造成不合理损害的避险方式,那么其可能无法援引紧急避险作为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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