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政办[2005]3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吴江经济开发区、汾湖旅游度假区,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提高我市参保职工的医保待遇,参照苏州市区和周边县市医保政策调整情况,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自2005年4月1日起,对我市部分医保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对补充医疗保险封顶线及自负比例的调整
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封顶线从原来的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符合医保规定的4万元至20万元以内的医疗费用,参保职工个人自负比例从原来的10%调整为5%。
二、对企业已退休的参保职工(参加“8+2”模式)个人帐户金额的调整
已退休的企业参保职工每个医保年度除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外,另外按以下年龄段增加个人帐户金额:
(一)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的,个人帐户增加划入50元;
(二)60周岁以上到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的,个人帐户增加划入100元;
(三)70周岁以上的,个人帐户增加划入150元。
三、对获国家、省、市级劳模的退休参保职工个人帐户金额的调整
对已获得苏州市级劳模的退休参保职工,个人帐户每个医保年度增加200元;已获得江苏省级劳模的退休参保职工,个人帐户每个医保年度增加300元;已获得国家级劳模的退休参保职工,个人帐户每个医保年度增加400元。
四、对患精神类疾病人员住院起付标准的调整
为减轻精神病人的医疗负担,经确诊为门诊特定病种精神类疾病的参保病人,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五、对重症尿毒症、化疗、放疗等大病患者医疗待遇的调整
重症尿毒症透析(包括使用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费用、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疗放疗的药品及治疗费用在4万元以内的部分,取消起付线,在职职工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90%,个人自付10%;退休职工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95%,个人自付5%。
六、根据苏劳社医[2005]6号文件精神,对我市医疗保险药品及部分诊疗项目自付比例作如下调整:
(一)扩大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范围。凡通用名已列入国家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均可按规定结算报销。
(二)降低药品自付比例。对现行医保药品目录中有自付比例的药品进行调整,取消抗精神病药、麻醉药、止血药、抗凝血药与溶拴药、门诊器官移植抗排异药物、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等专科药品的自付比例;对其它有自付比例的药品整体下调比例,其中原自付比例为40%的特需药下调为20%,原自付比例为20%的控制药下调为10%。
(三)降低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的自付比例。原诊疗收费项目中自付比例为20%的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下调为10%。人工组织器官和体内放置材料的自付比例不变,仍为40%。
调整中涉及的具体事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其他未涉及的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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