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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千问0089丨个人承揽工程,其雇工受伤是否工伤?

段海宇律师 时间:2025-12-12 浏览:60
导读:段海宇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自然人承揽工程,其雇工受伤不一定被认定为工伤。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工程发包......

段海宇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自然人承揽工程,其雇工受伤不一定被认定为工伤。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工程发包、转包、分包的合法性。详细分析如下: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然而,这一规定适用于合法的劳动关系。自然人承揽工程,其一般被认定为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当自然人作为承揽方,其雇佣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一般情况下定作人并不承担责任,除非定作人存在选任不当或其他过失。
值得注意的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指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将承包业务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其因工伤亡的,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合法的发包单位如果将工程项目违法发包给自然人,使自然人雇工受伤,则应当由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一规定在多起法律案例中得到了实务应用和确认,譬如【(2017)浙0702行初45号】判定中依法认定雇工受伤为工伤 。
补充而言,若自然人承担的工程项目不属于建筑工程的范畴,仅属于一般的加工承揽合同,则雇工受伤通常不被认定为工伤。例如【(2013)浦民初字第954号】以及【(2012)江民一初字第1517号】案中提到的承揽关系,表现出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的特征。

然而,在建筑工程行业,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应具有相应资质。根据《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未取得建筑资质证书情况下进行工程承包,该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因此,自然人没有相应资质承包建筑工程,其承包行为不被法律认可。

细则上,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定标准,相关判例和法律意见也会有所差异。例如,在【(2011)麦花民一初字103号】中法院明确指出承揽关系的管理自主性和地位平等性,因此,雇工受伤的赔偿问题会根据具体案件进行不同的判定。

综上,明确承包关系的性质以及工程发包、转包的合法性是判断工伤认定的关键点。如果工程发包方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并作出违法发包行为,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是更加明确且普遍适用的法律界定。因此,自然人雇工是否被认定为工伤需综合各种情境进行详细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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