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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法第五次修订草案:修法透视与企业应对策略

王奎宇律师 时间:2026-07-02 浏览:60
导读:引言根据官方发布的信息,当前正处于立法审议关键阶段的文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该草案于2025年12月22日首次提请十......

引言

根据官方发布的信息,当前正处于立法审议关键阶段的文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该草案于2025年12月22日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于2025年12月27日起在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45天,截止至2026年2月9日。这标志着商标法第五次全面修改工作已正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

一部法律草案一般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后才能交付表决。这一制度是在2000年《立法法》制定时正式确立的,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标准流程,但是三次审议并非绝对,仍需看审议的意见一致情况,比如物权法就经历了八次审议。本次商标法修订草案相比2023年度修订草案更为务实,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阶段,若按三次审议预估,则很可能在今年下半年通过立法。

自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诞生以来,这部法律伴随并深刻塑造了中国市场经济的成长与转型。其历次修订,不仅是对国际规则和本土实践需求的回应,更清晰地折射出从“管理工具”到“权利基石”,从“重注册”到“重使用”的价值嬗变与制度演进。贯穿五十年时光,五次关键立法调整,共同勾勒出一条脉络清晰的商标法治现代化之路。

法律每一条的修改都关乎企业利益,在商标法开门立法之时,建议企业积极参与之中,并提前做好应对之策。

本文从两大方面阐述,首先是修法的历史沿革与演进脉络,其次以企业视角,针对本次修法方向,提出商标修法对企业的影响与应对建议。

中国商标法第五次修订草案:修法透视与企业应对策略

一、中国商标法五次修订历史沿革与演进脉络


商标法的第五次修订,主要为顺应市场需求、解决痛点问题、兼顾国际规则和立法趋势的变化、不断强化商标权的保护,也是经济发展阶段的充分反映。

历史纪年:一部法律的五次关键调整

·1982年:首创立法,构建基本制度框架。

·1993年:第一次修正,纳入服务商标,强化侵权责任。

·2001年:第二次修正,全面接轨国际,确立权利本位。

·2013年:第三次修正,优化程序,引入惩罚性赔偿。

·2019年:第四次修正,聚焦打击恶意注册,强化使用导向。

·2023/2025年:第五次修订(草案),系统重构,以“使用”为核心优化制度生态。

(一)立法奠基与框架初创(1982年)


1982年《商标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迈出体系化建设的关键一步。其制度设计带有从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的鲜明时代烙印,确立了商标法的核心制度。

1.立法宗旨双重性:明确“加强商标管理”与“保护商标专用权”并重,旨在“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2.在先申请注册制:确立了“在先申请”,以及”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原则。除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如烟草制品)外,其他商品商标的注册遵循自愿原则。3.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则:明确了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构成要素限于文字、图形及其组合。4.禁止性条款:划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范围,包括与国家名称、国旗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以及“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等,为商标审查设立了最初的“红线”。

(二)服务经济兴起与责任强化(1993年第一次修正)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服务业快速发展的需求,1993年《商标法》完成了首次修正,其核心变化聚焦于扩大保护客体与延伸责任链条。⚖️关键修订点:1.客体扩展:正式将服务商标纳入注册和保护范围,实现了商标保护从实体商品向无形服务的跨越,回应了第三产业发展的法律需求。2.责任深化:新增“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独立的商标侵权行为,将打击侵权的矛头从生产制造环节延伸至流通销售环节。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商标侵权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化了法律的威慑力。3.程序细化:引入“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可由商标局主动撤销的规定,并设立了为期一年的商标争议裁定制度。

(三)入世接轨与权利本位转型(2001年第二次修正)



为满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并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义务,2001年的修法是一次根本性的现代化转型,实现了从“管理法”到“权利法”的质变。⚖️关键修订点:1.全面接轨国际规则:1.1驰名商标制度:首次在法律层面系统建立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对未注册和已注册驰名商标提供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1.2司法终局:取消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行政终局裁定权,规定对所有驳回复审、异议裁定、撤销决定不服的,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现了行政程序的司法最终审查。1.3新增权利类型:明确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并引入基于《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制度。2.丰富权利内容与客体:2.1允许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并承认商标权共有。2.2将三维标志(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纳入可注册标志范围。2.3新增“反向假冒”(未经许可更换他人注册商标并重新投入市场)为侵权行为。3.强化权利救济:首次设立诉前禁令、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临时措施,并引入法定赔偿制度(上限50万元),显著提升了维权效能。

(四)效率提升与保护升级(2013年第三次修正)



2013年修法旨在回应实践中的程序冗长、赔偿偏低、恶意抢注等问题,侧重于优化流程、加大保护力度、引入利益平衡机制。⚖️关键修订点:1.程序优化与便利化:1.1实行“一标多类”申请,允许一份申请覆盖多个商品服务类别。1.2开放电子申请,明确审查时限(9个月),提高注册可预期性。1.3增加声音商标为可注册客体。2.保护力度空前加强:2.1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在计算基数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额。2.2将法定赔偿上限大幅提高至300万元。2.3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规定法院可根据案情责令侵权人提供相关账册资料。3.确立关键抗辩规则:3.1正式确立“先用权抗辩”制度,保护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限制了注册权人的权利范围。3.2明确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规则(能证明合法来源且不知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需停止侵权)。

(五)源头治理与使用导向回归(2019年第四次修正)



针对日益猖獗的商标囤积和恶意抢注行为,2019年的“小切口”修订精准有力,通过一个核心条款的修改,构建了全链条规制体系。⚖️关键修订点:1.确立“使用目的”根本原则:在总则第四条中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此条款成为贯穿注册申请、异议、无效宣告、行政处罚等全过程的“尚方宝剑”。2.构建体系化规制网络:围绕第四条,联动修改多个条款:2.1要求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此类申请委托(第十九条)。2.2明确任何人可对此类申请提出异议(第三十三条)。2.3将此类注册列为商标无效宣告的绝对理由(第四十四条)。2.4规定对恶意申请和恶意诉讼可进行行政处罚(第六十八条)。3.再次提高侵权成本:将惩罚性赔偿倍数上限由三倍提至五倍,法定赔偿上限由300万元提至500万元。

(六)系统重构与生态优化(2023/2025年第五次修订草案)



目前正在推进的第五次修订(以2023年《征求意见稿》及后续完善草案为代表)是一次系统性、结构性的全面升级,旨在推动商标制度从“重注册、轻使用”向“注册有德,行权有界”的根本转变。本次《商标法》启动第五次全面修订,具有深刻的现实紧迫性和战略必要性,是回应我国商标领域长期积累的突出问题、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必然举措。政策与战略的顶层驱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要求“根据实际及时修改商标法”,此次商标法修改已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商标注册与管理现状的“倒逼”。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商标大国”,截至2025年底,有效商标注册量已突破至5000万件。然而,庞大体量背后,“注而不用”、“商标囤积”现象严重,与此同时,恶意抢注、傍名牌、权利滥用和恶意诉讼等乱象屡禁不止。上述乱象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侵蚀了消费者信任,成为营商环境的突出痛点。现行法律框架的局限与修法的紧迫性。2019年的第四次修改虽首次引入“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驳回条款,但仅涉及6个条款的“专项修正”,现行制度在规制囤积注册、平衡权利保护与防止滥用、强化使用义务、治理代理乱象等方面已显力不从心,一次全面的、系统性的法律修订势在必行。⚖️草案修订的主要条款(修法说明):1.战略提升与服务高质量发展。草案从现行8章73条,扩充为9章84条。一是增加规定商标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第二条)二是明确商标注册、管理、执法职责分工。(第三条)三是增加商标定义,并强调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第九条)。2.明确商标注册条件,规范商标注册。增设专章将原来分散在各章的商标注册条件集中规定并予以完善。一是明确禁止将中国共产党的名称、党旗、党徽、勋章用作商标。(第十五条)二是增加规定“动态标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效果等不得注册为商标。(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三是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第十八条)四是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将禁止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抢注他人已注册驰名商标,扩大至不区分注册与否均禁止抢注。(第二十条)3.优化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便利当事人。一是将商标异议期由三个月缩短为两个月。(第三十五条)二是明确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的电子形式视为书面形式,申请人可以撤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商标注册人可以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三是强调程序中止要求,明确在商标授权确权相关审查审理程序中,在先权益确定必须以在审他案结果为依据的,一般应当中止审查审理。(第四十条)4.强化商标管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一是明确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形和处罚幅度。(第五十三条)二是规制商标不当使用,增加规定对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可以罚款、撤销该商标,并明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的管理、使用义务和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三是促进商标使用,明确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主动撤销成为通用名称或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的注册商标。(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四是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规范。(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七条)5.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是加强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查处,完善查处措施,增加对商标侵权涉嫌犯罪的移送、协同办理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是明确商标侵权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七十四条)三是明确权利边界,增加规定仅为指示所提供商品的用途、适用对象、应用场景等信息或者表明真实来源使用注册商标属于正当使用。(第七十条)四是明确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

(七)演进的内在逻辑与未来趋势



中国商标法的变迁,遵循着“回应实践需求→吸收国际经验→完善自身治理”的螺旋式上升逻辑。其未来演进将呈现以下去趋势特点:1.诚信原则的全面深化:诚实信用从一般原则具体化为可操作的审查规则、无效理由和处罚依据。2.注册与使用的动态平衡:“使用”在确权、维持和维权各个环节的权重将持续增加,引导从纯粹的“注册”向“使用”的转变。3.保护强度与精度同步提升:在加大保护力度的同时,通过“先用权”、“正当使用”、“权利滥用规制”等制度,使保护范围更加精准,避免权利不当溢出。4.数字技术与智能审查融合:电子申请、大数据审查、区块链存证等数字技术将进一步与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程序深度融合。
中国商标法第五次修订草案:修法透视与企业应对策略

二、商标修法对企业的影响与应对建议

面对2025年《商标法(修订草案)》的系统性调整,企业必须彻底告别“重注册、轻使用”的旧思维,将商标管理从一项静态的“资产登记”工作,升级为动态的、贯穿商业生命周期的“价值运营”工程。本次修订所确立的“使用”核心与“权利”本位,要求企业的商标策略在注册、维持、维权及品牌创新等环节进行全链条的重构。

虽然仍在征求意见的阶段,但可以预见的是,后续不会有特别大的改动,企业可以提前做好迎接新法的准备,洞悉未来趋势。

(一)注册策略:从“占位防御”到“精准布局”


草案强化注册环节的“使用目的”审查,意味着粗放式的全类防御性注册策略风险加剧,企业必须转向基于真实商业蓝图与使用承诺的精准布局。1.恪守“使用目的”红线,杜绝盲目囤积草案第十八条第一款将“不以使用为目的,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明确列为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企业需评估自身实际业务范围、近期发展规划及行业特点,证明申请数量与经营规模的合理匹配。在提交新申请时,特别是对于非核心业务领域的拓展性注册,应内部留存能够体现“使用意图”的文件,如新产品研发计划、市场调研报告、品牌推广方案等,以备在审查中应对质询。避免毫无根据地一次性在数十个类别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2.规避超出正常需求条款,优化商标布局尽管草案最终删除了明确的“禁止重复注册”条款,但大量申请完全相同的商标,极易触发第十八条关于“超出正常需要”的审查。对于核心商标,应在核心类别确保注册,对于防御性注册,可考虑采用有区分度的关联商标(如主商标+副品牌),而非简单复制。3.动态标志正式入法,抢占品牌表达新阵地草案第十四条正式将“动态标志”列为可注册类型。对于科技、互联网、媒体、游戏等行业企业,动态的Logo、开机动画、交互图标等已成为重要的品牌标识。可立即对自有品牌资产进行盘点,识别已具备一定知名度的动态标识。准备符合规定的视频文件或序列帧图像,并辅以文字描述,清晰说明其运动方式和显著性特征。在申请时,需按照未来官方指南的要求。

(二)权利维持:构建“使用证据库”,应对主动清理”


草案摒弃了激进的“五年主动说明”制度,但通过强化行政机关的依职权撤销权,使“使用”成为权利维持的硬通货。企业必须建立常态化的证据管理体系。

1.建立系统性“商标使用证据档案”草案第五十六条授权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主动撤销“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同时,第七十五条延续了侵权诉讼中“三年未使用免赔”的抗辩规则。对于企业来说,使用证据的尤其重要。证据类型多元化:系统性地收集和归档能够证明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带有商标及时间的产品实物照片、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宣传物料(线上页面截图、线下海报、视频广告)、参加展会的证明材料、媒体报道等。时间连续性与周期性审核:证据收集应体现使用的连续性。建议法务或品牌部门每半年或一年对全部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对临近三年未使用的“休眠商标”发出预警,并通过策划营销活动、推出新产品等方式激活使用,或考虑及时转让,避免被撤销。2.警惕“通用名称化”与“误导性使用”风险草案第五十六条新增对“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处罚,并完善了成为通用名称后的撤销程序。因此,在品牌宣传和产品描述中,应规范使用商标,例如使用®或™标识,并避免将商标直接作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如“复印”之于“施乐”)。同时,也须避免不当的商标拆分、组合行为,(如注册“鲜土”,使用则为“鲜土鸡蛋”),进而产生误导消费者的风险。

(三)维权策略:善用新武器,构建多层次防线



草案在实体保护和程序救济上均提供了新工具,企业维权应从单一诉讼转向组合策略。1.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战略核武器”草案第二十条删除“已在中国注册”的限制,使未在中国注册但已达到驰名状态的商标,也能获得在不相同/不类似商品上的保护。对于在全球知名但未正式进入中国市场的品牌,或是在中国通过广泛使用(如跨境电商、社交媒体营销)已积累极高知名度但未注册的商标,应当及时进行商标监控。一旦发现跨类别的恶意抢注或攀附使用,可立即启动异议或无效程序,主张驰名商标地位并适用跨类保护,无需再受制于“必须在中国注册”的门槛。2.组合运用“惩罚性赔偿”与“恶意诉讼反赔”2019年法已确立1-5倍的惩罚性赔偿,草案延续并强化了此制度。在诉讼中,企业应重点收集能证明侵权人“恶意”的证据(如收到警告函后仍持续侵权、曾有类似侵权史、侵权规模大等),以争取适用高倍数赔偿。草案新增第七十八条,规定“恶意提起商标诉讼”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为企业反击“商标海盗”、“碰瓷式维权”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当收到明显不合理的诉讼威胁或起诉时,可积极应诉并提起反诉,要求对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律师费、商誉损失等。3.及时监测,灵活选择维权路径,应对“强制移转”缺失的现实草案将异议期从3个月缩短至2个月,要求企业必须建立更高效、更灵敏的监测响应机制,力争在异议阶段将恶意注册阻击于授权之前,成本远低于后续的无效和诉讼。草案最终删除了“商标强制移转制度”。这意味着对于恶意抢注,在先权利人无法再寻求将商标直接裁定移转至自己名下。主要救济方式回归传统的“异议”(针对公告期内商标)和“无效宣告”(针对已注册商标)。尽管周期较长,但确为根本解决之道。鉴于无效程序耗时,加强商标公告监测至关重要。

(四)品牌运营:从“权利控制”到“生态共建”


修订草案在规范权利行使的同时,也划出了权利边界,并新增了合作管理工具,引导品牌生态健康发展。1.理解并尊重“指示性合理使用”空间草案第七十条第三款首次明文规定了“指示性合理使用”。这意味着第三方为客观说明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用途、兼容性、应用场景等而使用商标,不构成侵权。品牌方应合理区分“侵权性使用”与“指示性使用”。对于维修服务商、兼容配件生产商、软件开发者等为说明其服务或产品适用于特定品牌而进行的必要、合理、善意的使用,应采取更包容的态度,避免滥用权利引发公共关系危机或反诉。维权的重点应放在那些故意模糊来源、导致消费者混淆的使用行为上。2.运用“质量监督与合同解除权”管理被许可方草案第五十五条创新性地规定,被许可人违反质量保证义务的,许可人有权解除合同。这强化了品牌方在商标许可中的控制力。在商标许可协议中,品牌方应详细、明确地约定产品/服务的质量标准、监督检查权限、违约后果等条款。此法定解除权的存在,为品牌方在发现被许可方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紧急制动”手段,以保护品牌声誉。

(五)合作方选择:委托“强责任”时代下的专业伙伴



草案大幅强化了商标代理机构的责任,企业选择服务商的标准也需相应提高。草案第七章将代理机构“知道或应知委托人申请属于恶意注册仍接受委托”列为禁止行为,并大幅提高罚款(机构最高20万,责任人最高10万)。企业在委托代理机构时,应选择内部风控严格、合规意识强的专业伙伴。负责任的代理机构不仅会高效完成申请,更会从专业角度前置筛查风险,对企业可能涉嫌“超出正常需要”的申请提出警示和建议,帮助企业从源头规避合规风险,这将成为未来衡量代理服务价值的重要标尺。总之,2025年商标法修订标志着中国商标制度进入“使用驱动、权利本位、强化保护与合规经营”的新阶段。企业的商标工作必须完成从“法务后勤”到“业务前锋”、从“成本中心”到“战略资产”的定位升级,通过内化合规要求、动态管理资产、精准运用工具,方能在新的法律生态中筑牢品牌基石,实现商业价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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