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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见小面”诉“渝见小面”商标侵权案的六大焦点与案件启示

王奎宇律师 时间:2026-07-02 浏览:60
导读:遇见小面创始人宋奇于2026年6月15日凌晨发布《致渝见小面的一封信》,向小面馆毛女士夫妇致歉,宣布将已注册的第35类“渝见小面”商标无......

遇见小面创始人宋奇于2026年6月15日凌晨发布《致渝见小面的一封信》,向小面馆毛女士夫妇致歉,宣布将已注册的第35类“渝见小面”商标无偿赠予对方,并承诺协助其申请第43类商标,同时宣布中止与外包律所的合作,事件以和解方式化解矛盾。

本案涉及知名连锁餐饮品牌“遇见小面”与河南南阳个体小面馆“渝见小面”之间的商标权冲突。品牌成长过程,必须从法律视角进行审视,这也是中小企业成长过程的必经之路。以下结合《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本案进行系统的专业解读。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事件时间线


本案经历了“起诉-舆论发酵-品牌回应-矛盾化解”四个阶段,呈现出商标维权与情理碰撞的复杂面向:

时间节点

关键事件

6月11日

遇见小面委托第三方律所起诉“渝见小面”商标侵权,要求协商撤诉需赔偿7000-8000元

6月13日

品牌发布首次声明,称已沟通撤销诉讼,但被舆论解读为“甩锅”第三方律所

6月14日

舆论持续发酵,法律界广泛介入,核心讨论维权边界与“渝”字正当含义问题

6月15日

创始人宋奇在凌晨发布公开信致歉,宣布无偿赠予第35类“渝见小面”商标,中止与外包律所合作

背景补充: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已作出裁定,认定第三人注册的“渝见小面”商标(第20648410号)与广州遇见小面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在先的“遇见小面”引证商标(第15327283号)在餐厅等服务上构成近似,在餐厅等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商标无效裁定给出的理由是“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行政阶段的无效,应当给了遇见小面进行维权的更多底气。


维权起诉与情理冲突(6月11日)

01


6月11日左右,河南南阳一家名为“渝见小面”的夫妻小店收到法院传票,被全国连锁品牌“遇见小面”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遇见小面委托的第三方律所提出,“渝见小面”四字中有三字与“遇见小面”重合、读音相近,构成整体近似。律所要求协商撤诉需赔偿7000-8000元。

小店老板娘毛女士崩溃大哭,称自己是重庆人,“渝”字取自重庆简称意在表达家乡风味,且8块钱一碗的面要卖上千碗才能凑齐赔偿。该画面经报道后迅速刺痛公众对“以大欺小”的敏感神经,舆论几乎一边倒地声援小店。同时,迅速引发舆论普遍同情,遇见小面被曝出还起诉过“钰见小吃”等多家商户,部分已被迫关门等情况。

遇见小面诉渝见小面商标侵权案的六大焦点与案件启示


品牌回应与二次危机(6月13日)

02


6月13日,遇见小面发布首次声明,称诉讼是由“委托的第三方律所”发起,了解情况后已于6月12日沟通撤销诉讼,并反思维权流程。然而,这份声明被广泛解读为“甩锅”——品牌既然签署了授权协议,律所的行为即代表品牌;且在起诉前未做基本背景调查(如不了解对方是重庆人、不知两地市场完全不重叠),暴露出管理粗放或对律所维权模式的默许。消费者对此并不买账,开始大量晒出退款截图以示不满,有人甚至退掉不足1元的余额,品牌承诺的“储值随时退”功能也一度被质疑受限。




遇见小面诉渝见小面商标侵权案的六大焦点与案件启示




深度发酵与维权质疑(6月14日)

03


6月14日,舆论持续发酵,多位律师和学者指出,“渝”是地域简称,与“遇”字形字义本质不同;“渝见”指向重庆风味,“遇见”是通用动词,含义完全不同。更重要的是,南阳根本没有遇见小面门店,两家店市场隔离、装修菜品全盘不同。舆论的核心落点不再是单纯的“弱者同情”,而是反对打着维权旗号行“商标霸凌”之实,质疑第三方律所以诉讼逼迫和解的牟利模式。


创始人致歉与舆情化解(6月15日)

04


创始人宋奇发布《致渝见小面的一封信》,坦言管理失误,违背了企业正直善良的价值观。为化解矛盾,遇见小面品牌宣布将已注册的第35类“渝见小面”商标无偿赠予毛女士夫妇,并承诺若对方需申请第43类商标将提供协助,同时中止与外包律所的合作。




遇见小面诉渝见小面商标侵权案的六大焦点与案件启示



经查,由广州遇见小面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持有2件第35类的“渝见小面”商标,分别指定在“收银机出租”和“广告”等服务上。

遇见小面诉渝见小面商标侵权案的六大焦点与案件启示

上述注册商标,在实质上对于南阳渝见小面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价值,因此,这属于比较“心机”的表态,更多的还是为了在形式上应对舆情。

至于在第43类,广州遇见小面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没有任何“渝见小面”商标,但曾使用在先申请的第15327283号“遇见小面”商标,成功无效了第20648410号“渝见小面”商标。

按照商标局无效宣告的审查口径,“渝见小面”构成与“遇见小面”的近似商标,第43类要么无法获得注册(注册申请被驳回寻求共存在目前的审查环境下基本不成立),要么广州遇见小面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先行获得注册,但也无法转让给南阳渝见小面,原因在于近似商标必须被一并转让。


二、涉案商标标识的客观比对


引证商标(原告权利基础):“遇见小面”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饮服务、第35类加盟推广等服务上。其中,第43类的第15327283号“遇见小面”商标,在餐饮等服务上被纳入广州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遇见小面诉渝见小面商标侵权案的六大焦点与案件启示

“遇见小面”与“渝见小面”的实际使用状态


三、核心争议焦点与商标法评析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焦点一: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规定认定商标近似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法理分析

从客观标识层面,遇见小面渝见小面仅首字不同,后三字完全相同,隔离比对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确有产生联想或混淆的可能性。但关键在于字的含义特殊性——“作为重庆市的法定简称,具有明确、独立、正当的地域指代功能。

《餐饮行业商标注册申请与使用指引(试行)》明确指出,小面属于餐饮类商品通用名称,若服务商标中含有此类弱显著性要素,其通过使用获得的第二含义应适度限缩其禁用权范围。

青花椒案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同样认定涉案商标显著性较弱,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字的正当地理含义(以及小面本身作为行业通用名称的弱显著性特征),均可构成标识近似判断中的重要缓冲因素,削弱近似程度。

被诉侵权标识(被告使用标识)渝见小面字号,使用于门店门头、宣传物料中。

标识比对分析


  • :前者为遇见小面4字),后者为渝见小面4字),仅首字不同,后三字见小面完全相同。
  • :两者整体呼叫高度近似。
  • :前者遇见为通用动词,意为相逢、碰面;后者为重庆市简称,具有明确的正当地域指向。
  • 整体视觉效果:均为四字中文组合,整体外观相似。


结论:两标识在文字构成、呼叫上构成近似,但字承载的正当地域含义使两者在含义层面产生本质区别,这一差异在商标近似判断中属于重要的区分因素。


焦点二:商标近似的综合考量——“字的正当含义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地名作为公共资源,不应被私人通过商标注册所垄断。《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是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限制的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平衡商标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防止商标权人滥用权利限制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

法理分析

被告使用字具有双重正当性:

其一,地名正当使用是重庆的法定简称,被告为重庆籍经营者,使用字以表达其重庆小面的家乡风味,属于描述其服务的地域特点。

其二,区别于商标恶意攀附。与恶意仿冒知名品牌以搭便车的行为不同,被告取名源于对家乡地域文化的认同和情感连接,是一种文化表达和身份标识,并非为吸引消费者产生混淆。

参考案例

青花椒案中,二审法院指出,涉案商标的弱显著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法院进一步指出,将特色菜品名称标注在店招上是餐饮行业的惯常做法,特别是在川渝地区以川菜为特色的众多中小微餐馆经营中。这一裁判理念对于审理具有类似情形的渝见小面案,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焦点三: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条规定,混淆包括两种情形:(一)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提供;(二)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

法理分析

本案混淆可能性的判断需要从多个维度综合考量:

第一,服务类别。双方均从事重庆小面等面食餐饮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第二,相关公众范围。原告为全国连锁品牌,门店集中于一二线城市;被告为河南南阳社区小型街边店。两者目标客群存在显著差异——前者面向都市白领等追求品牌化餐饮消费的群体,后者面向社区周边居民,消费水平、消费场景均有本质区别。

第三,商业标识整体使用情况。被告店铺装修、定价模式、品牌包装与原告连锁门店存在明显差异,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具有合理区分能力。消费者难以将一家社区夫妻小店与全国连锁品牌产生混淆。

第四,实际混淆证据。参考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例的裁判观点,在市场隔离、消费群体不同的情况下,实际混淆概率较低。虽然线上外卖、同城推荐等场景可能打破地域限制,但两者的品牌呈现方式差异较大。

结论:实际混淆可能性较低,本案被告的使用行为是否达到容易导致混淆的程度,仍需综合判断。


焦点四:主观过错分析,善意地域命名可否排除恶意侵权?商标权具有对世权,商标注册以注册公告为推定应知的基础,任何第三人在进行经营时,均应主动进行风险规避。商标侵权认定虽不以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但在混淆可能性判断、赔偿责任认定等方面,主观状态具有重要影响。商标侵权分为恶意攀附与善意使用,二者法律后果差异显著。

被告主观状态分析

第一,被告为重庆籍经营者,借用家乡简称命名门店,取名初衷贴合地域属性,具有正当性基础;

第二,经营规模为社区小型街边店,无连锁扩张、招商加盟等行为,与其他知名品牌恶意扩张型仿冒存在本质区别;

第三,店铺装修、品牌包装与原告连锁品牌差异大,无刻意模仿痕迹;

第四,被告无高价转让商标、索要许可费等行为,不符合恶意囤积商标、抢注他人商标后牟利的典型特征。


焦点五:如果侵权成立,赔偿数额如何?
老板娘毛女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方律师称需要赔偿7000-8000元,毛女士哭诉8块钱一碗的面,我至少得卖1000碗,1000碗里还有成本。

商标侵权赔偿数额以侵权获利、权利损失、许可费的倍数或者司法酌定赔偿数额。因此,商户的经营规模、实际获利情况、持续经营的时间等都是法院计算侵权赔偿的重要参考。即便无法精准核算具体利润,在适用法定赔偿标准时,法院也会结合小店的小本经营现状,酌情降低赔偿金额。正如焦点四分析,没有主观恶意,并不能排除侵权定性,但可以避免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影响赔偿数额。


焦点六:案件外的第三人商标注册公告可能引发的风险
当“遇见小面”与“渝见小面”的商标争议广为传播之时,2026613日第1987期的《商标公告》显示,重庆惠信食品有限公司已在第43类申请渝见小商标,目前处于三个月的异议期中,异议期限截止到2026913日。


遇见小面诉渝见小面商标侵权案的六大焦点与案件启示



上述商标初步审定公告,若经过三个月的异议期顺利获得商标注册。一旦获得注册,那么,是否会对南阳“渝见小面”的经营造成影响,南阳“渝见小面”现在能做什么?这件商标注册人是否可能以“渝见小®️面”的方式使用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为南阳小店提供了一道关键的防御性抗辩空间: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参考先行判例中在先使用抗辩案件的裁判规则,其成立需满足以下要件:


  • 时间在先:南阳渝见小面的实际使用时间,必须早于渝见小商标的申请日(2026119日),且原则上应早于商标注册人的首次使用时间。小店自开业起便持续经营,在时间要件上具备举证优势。
  • 有一定影响:依据司法实践,有一定影响的门槛不宜过高,只要在特定地域内让相关公众知晓即可。小店的本地经营和口碑可支撑这一要件。
  • 原有范围内使用:其后续使用只能限于原有经营地域(南阳市)、原有服务类别,不得在外地开设分店或拓展至互联网无地域限制的销售,否则超出抗辩边界。


简言之,南阳小店有较为充分的空间主张其在先使用抗辩,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渝见小面招牌。但需注意,若渝见小注册人要求,小店可能需在招牌上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以进一步区分来源。

当然,另一种可行的方式,是在“渝见小”的异议公告期内尝试进行商标异议,核心理由是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以维护自身权益。由此可见,南阳小店的未来经营中,仍存在其他商标风险。


四、案件启示与法律建议

本案无论对于中小餐饮商户,还是品牌餐饮企业,都能带来启示:

对于中小餐饮商户


  1. 开店前务必进行商标检索: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方平台检索,或者借助代理机构的专业力量,避免使用与知名品牌高度近似的字词组合,主动规避风险。本案被告虽然最终未承担法律责任,但被诉本身已造成较大经营困扰和精神压力。

  2. 使用前积极商标布局注册:应当认识到主动进行商标注册的重要性,在店招上注意引入自身独特的标识元素,商标注册后,可大幅降低被诉风险。

  3. 使用地名宜配合自有标识:“使用正当地名+行业通用名称”的组合命名方式,若需使用地域简称(如“渝”)标注产地,建议配合独特的自有标识,降低单一依赖地域简称可能带来的风险。

  4. 面对被诉讼需要积极应对:一旦被诉商标侵权,不要盲目私下赔钱,也不要消极应对。这类案件专业性较强,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分清对方是正常维权还是借商标恶意碰瓷,判断对方诉求的合理性。基于事实判断,可考虑是否协商调解。如若进入诉讼程序,则应积极出庭应诉,缺席只会让自己陷入被动。

  5. 保留“善意使用”的证据:如开业时间、装修设计思路、地域关联性的证明材料等,这些可为后续应对潜在争议提供有力支撑。


对于餐饮品牌企业


  1. 建立维权审核机制:在授权第三方律所开展维权行动前,品牌方应加入内部审核环节,审查被告的主观意图、是否存在实际混淆、经营规模与社会影响等因素,杜绝机械的文字比对和批量起诉模式。
  2. 把握维权合理边界:商标保护的目的是防止混淆和商誉被窃取,而非垄断公共词汇或地域简称。应精准打击恶意仿冒、搭便车等行为,对善意小微商户保持包容,避免将正当市场竞争异化为商标霸凌。将对方主观意图实际混淆可能性纳入前期判断,避免过度维权引发舆论反噬。
  3. 强化危机公关意识:遇见小面首次回应被舆论解读为甩锅第三方律所,导致二次舆情危机。企业面对争议应敢于承认管理失误,拿出实质性补救方案。


五、法律边界与制度反思

本案折射出我国商标保护制度中值得关注的几个趋势性问题:

第一,商标权行使的合理边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强度应与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相匹配。对于含地名、通用名称等弱显著性要素的商标,其禁用权范围应受相应限制,不应过度扩张至正当使用领域。

第二,商业维权模式需要规范。部分律所采取按件收费、批量起诉、逼迫和解商业模式,容易导致维权尺度失当,将保护创新的法律之盾异化为牟利工具。

第三,商标法正当使用空间。《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授予的正当使用抗辩,对于保护中小商户正当经营、防止商标权滥用具有重要意义。在第五次商标法修订的征求意见稿中,亦增加了以列举式明确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形,使得商标权行权有界。

结语遇见小面渝见小面之争,表面上是商标标识的近似比对,实质上涉及商标权保护范围的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以及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

本案最终以遇见小面创始人道歉、赠送商标、中止律所合作的方式收场,虽然并非法院裁判结论,但其处理方式具有多重法律与经营意义。

品牌问题从来都是商业经营中核心问题,稳健的品牌法律基础至关重要。商标侵权的判断绝非简单的文字比对,而是需要综合考量混淆可能性、主观意图、使用背景及竞争秩序影响等因素的动态平衡过程。品牌方主动维权应鼓励,但更应恪守合理边界,小微商户亦应提升知识产权意识,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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