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10-30 更新1篇文章 被阅读0次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破坏监管秩序罪量刑标准《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殴打监管人员的;(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特点(一)破坏监管秩序犯罪主体特点从破坏监管秩序犯罪主体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原犯罪性质、原判刑期、犯罪经历等构成情况来看,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成年青壮年男性罪犯居多。在破坏监管秩序犯罪成员中,大多为20至35岁年龄段的成年青壮年犯,少数为未成年人犯。这一特点,与青壮年犯遇事容易冲动的生理特性相关,这个年龄段的人遇事容易冲动,头 ...... 【 浏览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