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个人财产的法定范围有明确界定,核心围绕“专属属性”与“特定来源”展开。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仍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界定的基础情形;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如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因具有人身专属性,用于保障受害人的生活与康复,属于个人财产;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需以明确的书面意思表示为依据,排除夫妻另一方的共有权;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个人衣物、职业工具等,因仅用于满足一方的日常生活或职业需求,且价值通常较低,也属于个人财产。这些法定情形为婚后个人财产的界定提供了明确依据,无需双方额外约定即可直接认定。
夫妻双方的书面约定可改变财产归属,成为界定婚后个人财产的重要补充。
《民法典》允许夫妻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若双方明确约定婚后某部分财产归个人所有,即便该财产是婚后取得,也应界定为个人财产;约定内容需具体明确,避免因表述模糊导致争议,如需明确“婚后一方名下的房产归其个人所有”,而非笼统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却未列明具体财产。
若房产确属法定婚后个人财产且无特殊约定,所有权人单独处分无需配偶同意,这是基于物权的独立处分权原则。
根据《民法典》,一方的婚前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房产、因人身损害赔偿所得资金购置的专属房产等,均属于婚后个人财产,所有权归夫妻一方单独所有。
在此情形下,所有权人作为房产唯一权利人,有权独立决定出售房产,无需经过配偶同意,签订买卖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等流程时,也无需配偶到场签字或提供同意书,配偶不得非法干涉所有权人的处分行为,这是对个人财产权益的法定保护。
虽为婚后个人房产,但存在房产登记或实际使用关联配偶的特殊情况时,可能需要配偶配合,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若该个人房产在婚后办理产权登记时,因政策要求或双方协商将配偶姓名加入房产证,即便配偶未实际出资,房产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赋予配偶部分权益,此时出售房产需双方共同同意;
若房产长期由夫妻双方共同使用,且配偶对房产有装修、维护等投入,虽不改变房产个人属性,但为避免出售后配偶主张补偿引发纠纷,实践中建议提前与配偶沟通并达成一致,必要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无争议。
此外,部分地区不动产登记部门为规避风险,可能要求出售个人房产时提供配偶无异议证明,即便法律无强制要求,也需按登记部门流程配合提供,确保过户顺利完成。
婚后个人财产公证书的首要查询路径是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这是基于公证档案的属地化管理原则。
公证机构在出具公证书后,会将公证申请书、财产证明材料、公证书原本等文件整理归档,形成公证档案,且档案留存有明确期限,在留存期内可依法查询。
若当事人记得办理公证的机构名称及时间,可直接前往该机构的档案管理部门申请查询,或通过其官方网站、线上服务平台提交查询申请;
若忘记具体公证机构,可根据办理公证时的地域范围,逐一联系当地公证机构咨询,或通过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官网查询辖区内公证机构名录,缩小查询范围。
查询主体的身份不同,所需提供的材料与查询权限也存在差异,需根据自身身份准备对应证明。
公证当事人查询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及公证事项相关信息,证明自身为公证档案的当事人,经公证机构核实身份后即可查询,部分机构还允许当事人申请复印公证书或出具公证书副本。
利害关系人查询时,需额外提供与公证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经公证机构审查确认其利害关系合法后,方可查询相关公证书内容,避免无关人员滥用查询权侵犯他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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