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正当防卫作出了明确且细致的规定,构建起完整的正当防卫制度体系。其核心内容涵盖多个方面。
1. 在合法性认定上,新法明确规定,公民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
这一规定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被打还手即互殴”的错误认知,为被侵害者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进行合理反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使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能够更有底气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在防卫限度界定方面,新法强调防卫行为应当在合理限度内,避免过度防卫导致不必要的损害。
这一规定旨在平衡防卫的必要性与损害的合理性,既保障公民能够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又防止防卫权的滥用。
在面对轻微的推搡、辱骂等不法侵害时,采取过于激烈的防卫手段,如使用凶器攻击对方,就可能超出合理限度。
3. 在法律责任免除上,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行为,免除其治安管理处罚责任。
只要公民的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各项要件,就无需承担因防卫行为而产生的治安处罚后果,充分保障了公民行使防卫权的合法性。
4. 此外,新法还特别注重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明确鼓励公民在他人遭受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见义勇为行为受法律保护,避免因防卫行为受到不当处罚。
同时,规定在涉及防卫性措施的争议中,公安机关需充分调查取证,确保对防卫行为的认定客观公正,这为正当防卫的认定提供了程序保障。
防卫过当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从构成要件来看,防卫过当首先要求存在客观上的防卫过当行为,并且该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较大损害。
这里的“较大损害”是新法规定的治安管理领域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与刑事领域中防卫过当需造成“重大损害”(通常指重伤及以上后果)不同,治安管理领域的标准门槛相对较低。
在主观方面,防卫人对其过当结果需具有罪过,这是防卫过当应负法律责任的根据。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
1.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防卫人应当预见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2.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防卫人已经预见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但轻信能够避免;
3. 间接故意则是指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认定防卫过当时,还需综合考量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结合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依据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在不法侵害手段较为轻微、危害程度较小的情况下,防卫人采取过于激烈的防卫手段,造成较大损害的,就更容易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同时,考虑到防卫人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可能存在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状态,在认定防卫过当时也应适当予以考量,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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