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骗薪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构成多重违法。从刑事层面看,此类行为可能涉嫌诈骗罪。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
职业骗薪者通过伪造工作履历、虚构客户资源等手段,使企业误认为其具备履职能力并签订劳动合同,进而支付底薪,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单个骗薪者骗取金额达到3000元至1万元以上(各地标准不同),或多次骗取、组织团伙作案,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金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刑罚将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民事层面看,职业骗薪者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欺诈而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企业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工资及福利,并可主张赔偿因骗薪行为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招聘成本、培训费用、业务机会损失等。
此外,职业骗薪者同时入职多家企业,可能涉嫌违反《社会保险法》。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将面临行政处罚,而骗薪者通过隐瞒多份劳动关系逃避社保缴纳,亦需承担补缴责任及滞纳金。
职业骗薪的危害不仅限于个体企业。此类行为形成“劣币驱逐良币”效应,迫使企业提高招聘门槛、延长试用期、加强背景调查,增加合规成本,最终损害整体就业环境。
北京警方已对此类行为展开专项打击,2025年已刑事拘留近40名职业骗薪者,彰显法律对此类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试用期离职劳动者享有工资权益,这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法定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只要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照约定标准支付工资,不得以“未转正”“离职”等理由克扣或拖欠。
工资支付方式上,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因财务流程等原因无法当场支付,需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支付日期,但不得超过下一个工资发放周期。
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 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其出具书面拒付说明并留存证据;
2. 协商无果后,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
3. 用人单位仍不履行,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4.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践中,部分企业以“试用期未签合同”“劳动者自动离职”为由拒付工资,此类行为均无法律依据。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关系实际存在,劳动者仍享有工资权益。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需承担额外法律责任,即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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