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机动车与电瓶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首先由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025年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
在同等责任认定下,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基于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电瓶车一方自行承担40%。
具体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人身损害赔偿;造成残疾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造成死亡的需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财产损失方面,电瓶车作为非机动车,其维修费用或实际价值损失按责任比例赔付。
电瓶车被鉴定为"超标电动车"(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可能被认定为机动车,从而改变责任分担比例。
机动车方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可对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进行补充赔付,但具体赔付比例需依据保险合同约定。
当机动车被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2025年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为20万元(含分项限额)。
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但商业险通常设有免赔额和赔偿限额,且对无证驾驶、酒驾等情形免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2号)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的,应提供明确证据且比例不得超10%。
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应优先在交强险中赔付。
机动车存在"无牌无证"等违法情形导致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的,驾驶人需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电瓶车驾驶人的损失,保险公司赔付后不得向非机动车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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