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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乱收费如何定性?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25-06-19 浏览:
导读:2025年4月,一起救护车跨省转运收费高达2.8万元的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患儿唐某某因病情危重需从江西省儿童医院转运至上海某医院,家属在紧急情况下选择了南昌赣医医院的救护车,然而却被收取了远超常规的费用,且未收到明细与发票。江西省卫健委迅速介入调查,通报指出该救护车收费存在不合理问题,并已责令医院退回不合理收费。此事件不仅暴露了救护车收费乱象,也引发了公众对医疗救援体系公正性的质疑。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救护车收费限制”的相关问题。

救护车乱收费如何定性?

  本案中,南昌赣医医院救护车收费行为构成“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也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涉事救护车未公示收费标准,实际费用远超市场合理区间(公立机构同距离收费约5600-8000元),且未提供明细与发票,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关于“明码标价”的规定。其行为同时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未履行出具服务单据的法定义务。江西省卫健委认定其“收费不透明、超标准收费”,符合价格欺诈的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救护车乱收费如何定性?

患者家属可主张哪些赔偿?

  患者家属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惩罚性赔偿”。本案中,涉事救护车存在欺诈行为:其一,未公示收费标准且费用远超合理范围;其二,未提供明细与发票,费用转入个人账户,逃避监管。根据该条款,患者家属有权要求医院退还多收费用(2.8万元与合理费用的差额部分),并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为服务费用的三倍。若医院拒绝履行,患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此外,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医院还需退还因价格违法行为导致患者多付的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

  以上则是关于“救护车收费限制”的详细内容,大律师网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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