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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申诉人请求补偿金不能支持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8 浏览:0
导读:一、案情简介:申诉人吴某是一家广东外商独资企业北京分公司的员工;2001年1月8日申诉人吴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 1、广东省某外商独资企业北京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600元×2个月=52

一、案情简介:

申诉人吴某是一家广东外商独资企业北京分公司的员工;2001年1月8日申诉人吴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 1、广东省某外商独资企业北京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600元×2个月=5200元。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申诉人与外事服务企业签订有劳动合同,属外事服务企业派往外商独资企业的员工,其用人单位应当是外事服务企业而不是外商独资企业北京分公司。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调查核实,申诉人于1999年11月22日到广东省某外商独资企业北京分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00年4月广东省某外商独资企业北京分公司与外事服务企业签订了《委托人事管理协议书》,此时外事服务企业又与申诉人签订了一份为期!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1月5日广东省某外商独资企业北京分公司辞退了申诉人,外事服务企业得知此事后便解除了与申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因申诉人是否能得到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发生争议而引发劳动争议。

二、仲裁结果:

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三、法律评析:

广东省某外商独资企业北京分公司系在国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该企业录用申诉人后与申诉人签订的2年期劳动合同,这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

2000年4月广东省某外商独资企业北京分公司与外事服务企业签订《委托人事管理协议书》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并未发生变化,此时外事服务企业在申诉人未与广东省某外商独资企业北京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其行为违反了劳部发(1996)355号文件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外事服务企业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虽然外事服务企业解除了申诉人的劳动合同,申诉人关于外事服务企业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请求,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外事服务企业系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向外国企业驻京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外事服务企业,中国雇员的劳动关系是与外事服务企业建立的,必须依法与中国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外事服务企业与广东省某外商独资企业北京分公司签订的只是《委托人事管理协议》,并非是外事服务企业将申诉人劳务输出到广东省某外商独资企业北京分公司,申诉人的用人单位仍然是广东省某外商独资企业北京分公司。外事服务企业在操作过程中混淆了委托人事管理、劳务输出以及向外国企业驻京机构提供中国雇员之间的关系,致使外事服务企业与申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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