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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税务系统预防职务犯罪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06 浏览:0
导读:党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温总理提出“尊严”二字,在最近的学习中我们税务干部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怎样让我们这些头顶国徽的税务干部有“尊严”,我认为就必须下大力惩治腐败,惩治腐败的前

  党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温总理提出“尊严”二字,在最近的学习中我们税务干部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怎样让我们这些头顶国徽的税务干部有“尊严”,我认为就必须下大力惩治腐败,惩治腐败的前提是必须预防犯罪,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们税务干部的尊严。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界定

  什么是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从这一定义出发,可以看出职务犯罪在构成上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主体的特定性。即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运用公共物品、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公职人员。

  (二)行为的渎职性。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行为都违背了一定的职责要求。根据渎职行为的具体特点,可将职务犯罪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贪利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利用职权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等。二是擅权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职能的犯罪,如报复陷害罪、刑讯逼供罪等。三是失职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犯罪,如玩忽职守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

  二、职务犯罪产生的心理原因浅析

  改革开放以来,以儒教思想为基础的传统伦理道德体系逐步瓦解,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功利主义等不健康思潮逐步盛行,这就一方面造成社会物欲横流,另一方面造成个人行为的急功近利。从思想根源来看,职务犯罪的滋生源于行为人价值观念的错位。受封建社会“官本位”思想及西方社会“个人至上”、“拜金主义”等观念的影响,同时由于放松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行为人在价值观念上产生了个人与社会的错位,他们把自我当成社会的中心,把公共权力视为私人特权,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在面临外界的各种诱惑之下,价值错位必然导致行为人的贪欲膨胀和心理失衡。心理失衡的具体表现有:

  1.“红眼病”心理。一些税务干部看到别人发财,就觉得自己吃亏,“我辛辛苦苦几十年还不如人家搞一年”,“自己手中有权力有资源,为什么不能去致富?”,从而产生了以税谋私,趁势“捞一把”的心理。

  2.投资回报心理。有人把权力看成“一本万利”的致富工具,通过跑官、要官、买官谋到一定职位后,便迫不及待地把权力作为资本投入不正当交易,以获取巨额回报。

  3.人之常情心理。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情主义、“面子文化”根深蒂固,而人情化和关系网很容易使人丧失原则,不少公职人员正是在“人之常情”、“情面难却”、“我本俗人、何以脱俗”等心理驱动下而丧失心理防线的。

  4.为公无过心理。一些人头脑中存在“只要为公,自然无过”的认识,“我不是为了自己”成为理直气壮的辩解。在这种心理支配之下,他们曲解“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观点,滥用权力谋取地方利益和单位利益,置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不顾。

  5.法不责众心理。“法不责众”意识在传统法文化中由来已久,它在某种程度上为腐败分子提供了一个心理保护层,同时在客观上也成为反腐败的心理障碍。目前,“集体腐败”成为职务犯罪的一种新动向,其实质就是行为人期望通过集体决策分散责任以逃避惩罚。

  6.侥幸过关心理。这是腐败分子较为普遍的一种心理特征,其实质是一种心里自慰。正如有人指出,如果行为的后果给自己带来的利益要大大高于受惩罚的恶果时,如果在他之前的类似行为在逃避处罚方面都获得成功时,就会促使犯罪分子实施某种行为。在职务犯罪中,行为人的职权身份、靠山与关系以及作案手段的隐蔽性等,更是强化了其侥幸心理。

  7.吃亏补偿心理。一些接近退休年龄的领导干部,感到自己快要退下来了,就放松了对自己或其配偶子女的要求,认为可以抓紧捞一把不然就没有机会了,结果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邪路。还有一些年轻的中层干部,在升迁无望的情况下,也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把手中的权利变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

  三、税务机关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一)抓教育,提高全员对预防职务犯罪重要性的认识。

  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整天与纳税人打交道的税务执法人员,要想从根本上堵塞职务犯罪的渠道,必须要在抓好干部思想教育、使税务人员真正认清职务犯罪严重后果上下功夫。从教育入手,引导税务人员树立执法为民、廉洁从税的职业意识,真正做到权为纳税人所用,情为纳税人所系,利为纳税人所谋。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共同预防职务犯罪机制。为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行为,税务机关应与检察院签订共同预防职务犯罪联系协调制度,成立预防指导小组,同时设立联络员负责联系协调工作,建立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协调配合,为税务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拓出新的局面。

  2、开展工作调研,找准预防职务犯罪的切入点。税务机关要广泛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和加强“两权”监督的调研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纳税人、撰写论文等形式,对当前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运行、监督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在系统总结税务机关坚持源头治理腐败、促进税收环境优化和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的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分解权力要彻底、规范制度要具体、过程监控要到位、责任追究要从严”的工作思路,积极探索一条在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工作的有效途径。

  3、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为了提高全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应有计划地对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许可法、税收相关法律等内容进行学习培训。并采取以考促学的办法,对考试不及格的进行培训一个月,对考试成绩优异的进行表彰奖励,以充分调动了全员学习业务知识的积极性,提高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增强了自我保护能力。

  4、坚持教育为本,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系列教育”活动。税务机关要注重从思想上引导干部树立廉洁自律意识,以《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一书作为专用教材,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教育活动,如组织学习预防职务犯罪的相关知识,开展以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案件为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组织法纪讲座和“三观”教育,开展“人要如何做?权应如何用?法该如执?”的大讨论,开展“保持廉洁清政,预防职务犯罪”知识竞赛,进行广泛的警示教育。与此同时,要重点加强行业作风教育。在人员调动前、乔迁新居前、婚丧嫁娶前、重大节日前、业户开业前、补税罚款前,分别以不同形式,专门进行提示和预警教育。此项活动,分级进行,市局提醒中层干部和分局长,分局长和中层干部提醒所属下级。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教育,使税务人员从思想上筑起一道廉政防线。

  (二)抓制度,建立依法行政的有效机制

  1、分解税收执法权。要结合征管和机构改革,将税收执法按照完善监督制约的要求,从机构设置和岗责体系上进行分离,实行征收、管理、稽查、处罚四个环节的适度分权,形成内部的相互监督制约,实行权力制衡。在深化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建立一级稽查体系,实行选案与查案分离,查案与审理分离,处罚与执行分离,以避免因权力过于集中在某一部门或某个人身上导致的腐败现象发生。在税务行政处罚、检查处罚和减免税工作中实行局长办公会研究,集体把关签字和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批等。同时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应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公开审批流程,有效地杜绝税收行政审批中的腐败现象发生。

  2、改进税收服务方式。通过计算机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实现“人机结合”和“以机管人”,提高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水平,提高税收执法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促使税收征管中的人为因素大大减少。应把改善税收服务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内容来抓,不断改进管理和服务方式,采取多种贴近纳税人的服务措施:一是实行首问责任制,规定纳税人询问的第一位税务干部即为首问责任人,对所办事项不得推诿;二是实行限时服务制,对纳税人提请的符合政策规定且手续齐备的涉税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三是实行“一站式”服务,对纳税人前来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要求在一个办税窗口受理,通过内部传递将全部事项办理完毕;四是实行延时服务,规定在申报期“无休息日”。通过以上措施的采取,来遏制税收征管中拖而不办、效率低下,以税谋私等职务上的腐败现象发生。

  3、强化税务行政管理。人财物管理是集中在各级主要税务领导手中的重要权力,是滋生腐败和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为此,应大力推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实行民主决策和政务公开,严格制度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有效地预防和制约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一是在人事管理上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建立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民主推荐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二是在经费收支上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对基层税务所经费实行年度包干,否则不予报销,对全系统车辆实行集中修理。三是要推行政府采购和招标制度,对基建装修工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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