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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扩张与限制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3 浏览:0
导读:【摘要】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已超越民事主体交往安全义务的范畴,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法律保护体系必须从经济法整体主义的视角来进行构建。权利保护模式下无过错责任的采用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义务与权

  【摘要】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已超越民事主体交往安全义务的范畴,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法律保护体系必须从经济法整体主义的视角来进行构建。权利保护模式下无过错责任的采用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义务与权利相结合的保护模式,能有效平衡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扩张与限制。

  【关键词】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扩张;限制

  To Limitation and Expansion of Consumer‘s Security Rights

  【英文摘要】The consumer'ssecurity rights' legal protection system should be formed as a whol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nomiclaw. The protection model of the rights of no-fault liability principle being adoption will be able to better protectconsumer' a personal and property security; at the same time the combination protection mode of right and obligationcan be effective balance the consumer' s security rights' expansion and restriction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society.

  【英文关键词】consumer; security right; expansion; limitation

  引言

  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如美国)在民事主体权利法律体系已经相对比较完善的情况下,仍然相继提出消费者权利法律范畴,其中首当其冲的是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1],要求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是否意味着消费者权利已区别于民事主体权利。毫无疑问消费者安全保障权脱胎于民事主体人格权之生命、健康权,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同样可以受到民法、合同法的保护,但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作为消费者权组合性范畴中的一种权利形态,是否已具有不同于民事主体权利的法律特征?

  目前国内学者主要是从民事权利、义务视角来论述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法理依据及保护范围,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对经营者究竟应如何来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履行到什么程度,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保护范围的合理界定作出了贡献。笔者试图从制度变迁的视角来论证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扩张与限制,解释理论与实践中有关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法律困惑,以便更好地实现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维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一、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判例样本分析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权威性要求,建立了案例参考与指导制度,其中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所公布的案例最为典型,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起到实质意义上的参考、指导作用。笔者统计了从199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实施以来《公报》登载的有关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方面的案例。

  表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历年公布的涉及消费者权案例统计表(1994-2008)年

  年份19971999 2001 2002 20032004200520062008

  消费者权案例总数11 2 72 2 3 31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案例件数11 2 6 1 1 1 2 1

  法院判决主要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消法、民法通则铁路法、铁道部规章民法通则、消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消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消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消法、合同法消法、产品质量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民法通则、消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未成年人保护法

  分析表中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可以发现下列现象:

  第一,最高院《公报》登载的大量有关消费者权的案例主要是涉及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说明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法律救济是目前司法实务界急迫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之一。

  第二,法院判案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合同法》、《消法》、《产品质量法》,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许多消费者权益争议是在民法、合同法的知识体系中得到解决,可见民法、合同法对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基础性保护作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于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2005年后《公报》登载的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案例法院基本都适用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接下来对两个典型消费权判例进行样本分析,探讨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争议和困惑。

  案例I.陈梅金等诉日本三菱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查明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三菱公司在林志圻死亡问题上有过错,林志圻的死亡与三菱公司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民法通则》第106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被上诉人三菱公司赔偿上诉人各项费用共计496901.9元[2].

  一审法院依照民法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来确定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属于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不能适用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而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产品责任的无过错归责表现为:只要发生了与产品缺陷有关的人身或者其他财产损害,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只有在能够证明产品尚未投人流通等三种法定情形时,才能免除这种赔偿责任。本案中三菱公司因对前挡风玻璃实物鉴定结论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后果,笔者设想该案中是否存在缺陷的物证—爆破后的前挡风玻璃如果经法定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质量合格,本案的判决结果能否改变?

  案例2.马青等诉古南都酒店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两级法院均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对于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涉案房屋内没有通向平台的门,常人据此应当能判断窗外平台是不允许进人的。加之207室的窗户还有限位器限制窗户开启的幅度,正常情况下人们不可能通过窗口到达平台。就正常认知水平而言,无论是古南都酒店还是信泰证券公司、信泰证券营业部,都无法预料室内人员会动用工具卸开限位器翻窗到达平台。要求古南都酒店、信泰证券公司、信泰证券营业部对207室窗外平台的危险性再予警示,超出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诛笔伐[3].

  虽然我国《消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安全保障义务人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为自身判断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应当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公报》登载的上述二个典型案例都经过了一审、二审两级法院的审理,案例1两审法院的判决截然相反,案例2中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说明案例1中两级法院对生产经营者承担义务的范围,产品质量侵权归责原则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而案例2中两级法院观点基本一致。笔者认为原因有三:第一,案例1一审法院基本是按照民法、合同法知识来判案,而二审法院是按照保护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角度来审理案件;案例2中两级法院均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来适用法律,也就是统一回到民法过错责任原则来判案。第二,案例1中的受害者属于消费者没有争议,案例2中受害者是否是消费者按现行法律的规定还是存在很大的争议,受害者作为股票交易的投资者,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第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明确经营者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应当根据一般常识来确定,可以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很大程度上统一了各级法院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

  二、司法实践中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扩张与限制的博弈

  案例1中法院基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突破了传统民法过错责任原则,无义务就没有责任的限制,给予消费者特别保护,扩张了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保护范围。案例2中法院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根据民法、合同法的基本理念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限制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民事责任范围。从上述二个典型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司法实务中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扩张与限制的博弈过程。

  (一)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扩张—由义务保护模式向权利保护模式的演进

  为经营者设定安全保障义务,其正当性或法理依据在于: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理的要求、危险控制理论的要求、节省社会总成本的要求、公司社会责任的要求、实质平等理念的要求及国际民商事立法和比较法上的启示{1}.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应与其能力相适应,限制在合理范围内。有学者归纳为防范设施有效、警示明确醒目、管理谨慎周到、制止侵害果敢、实施救助及时、保全证据妥善等六项内容{2}.虽然学者们尽量想从明确经营者义务角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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