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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有哪些?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6 浏览:0
导读: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1、以无地上定着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其它财产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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