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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运动员的特殊性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4-01 浏览:0
导读:我国体育运动员的特殊性事实上运动员只是一种职业,国家体育总局只能在工作或业务上对运动员有管理权。但就我国来说,国家在体育运动员的培养过程中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可以说,每个运动员的成就,国家的培

  我国体育运动员的特殊性

  事实上运动员只是一种职业,国家体育总局只能在工作或业务上对运动员有管理权。但就我国来说,国家在体育运动员的培养过程中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可以说,每个运动员的成就,国家的培养占很大的比重。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有强烈的国家和集体观念,而且通常以国家利益至上,其他的一切利益若与之冲突则应作出牺牲。普通人应如此,体育运动员更应如此。因为他们所从事的职业不光代表其个人,尤其代表着国家,特别是当他们走出国门的时候。像姚明这样的运动员,自身条件自然重要,但国家的培养以及给予他的种种机会和条件为他的成功作好了铺垫。若是运动员一味地追求个人利益而忽略国家利益,则是与情与理都不允许的。虽然我们讲的是对体育运动员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但也离不开我们的时代和社会背景,否则就是空谈。所以,体育运动员在维权时,首先应将国家和集体利益因素加以考虑。但国家也不应因此而干涉或剥夺公民的个人权益,国家体育总局在此前提下,可以在征得运动员同意后,使用其肖像权等个人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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