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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适用对象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7-22 浏览:0
导读: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我国刑法对死刑采取的是少杀慎杀,严谨错杀的死刑政策。少杀慎杀表明我国在现阶段保留死刑的基本立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我国刑法对死刑采取的是“少杀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我国刑法对死刑采取的是少杀慎杀,严谨错杀的死刑政策。少杀慎杀表明我国在现阶段保留死刑的基本立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我国刑法对死刑采取的是“少杀慎杀,严谨错杀”的死刑政策。“少杀慎杀”表明我国在现阶段保留死刑的基本立场。而“严谨错杀”则表明我国对死刑的一种慎重态度。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了28个死刑罪名,此后随着犯罪形势的发展,尤其是严打运动的展开,死刑的政策有所松动,及至1997年刑法,死刑罪名已经增至68个。在这种情况下,死刑的司法适用也大量增加。为此,我们需要对死刑的刑事政策加以反思。在目前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情况下,应当对死刑加以严格限制。

 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根据这一规定,死刑的适用对象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的客观危害性极其严重和犯罪的主观恶性极其严重,也就是所谓罪大恶极。应当指出,罪行极其严重是刑法总则的一般规定。在刑法分则对适用死刑条件往往加以具体规定,例如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特别严重等。在适用死刑的时候,应当同样遵守上述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关于死刑适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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