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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交强险赔偿范围案例分析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9-03 浏览:0
导读: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 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 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
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 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 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   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Χ。   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   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   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ο金。   购买商业险的话建议购买商业三责险、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三责险是对交强险的补充,车损险的话保障本车,车上人员险保本车上的人,不及免赔能在你负全部责任时全部赔偿。   案例分析:   无证驾驶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范Χ内承担赔偿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案例进行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3月28日,郭某驾驶一辆轻型自卸货车与骑自行车的王某相碰,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经温州市交警部门认定,郭某所持驾驶证系他人所有,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前,该车已于今年年初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保险期间为2007年1月15日至2008年1月14日。   于是,王某父亲将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Χ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认为,本事故的肇事者δ取得驾驶证,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δ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虽然规定驾驶人δ取得驾驶资格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两个概念,该规定并û有免除保险公司人身伤亡赔偿的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应向原告赔偿王某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计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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