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于2008年。肇事司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因事故车辆从事货物运输,因法律需要,货车的实际车主将该车挂靠在某汽运公司名下,汽运公司作为该车辆的名义所有权人。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因对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死者的家属向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最后人民法院部分采纳了网交通事故栏目组的意见,认为车辆的挂靠单位某汽运公司,在车辆实际车主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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