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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1-07 浏览:0
导读: 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合同到期要求续签租赁合同时,对原租赁物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权。那么哪些情形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我国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下文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阅读!哪些情形承租人不

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合同到期要求续签租赁合同时,对原租赁物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权。那么哪些情形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我国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下文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阅读!

哪些情形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解释》第23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解释》第24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在以下情形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1)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a.出租人在拍卖5日前已经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

b.出租人已经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2)房屋共有人、近亲属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购买权:

a.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b.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3)善意但三人已经取得租赁房屋物权的:即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提示】

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更高优先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及善意第三人确定物权的,承租人均不得请求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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