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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林特产农业税应税品种和税率的通知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1-21 浏览:0
导读: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1989]35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已印发各地,现就我省调整农林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林特产税)的应税品种和税率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1989]35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已印发各地,现就我省调整农林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林特产税)的应税品种和税率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应税品种及税率。凡属国务院国发[1983]179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1989]3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已印发各地,现就我省调整农林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林特产税)的应税品种和税率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应税品种及税率。凡属国务院国发[1983]179号和国发[1989]28号文件规定的应税品种,我省尚未开征的,自一九八九年起,予以征收。各应税品种凡国务院规定实行全国统一税率的,按国务院规定执行;新开征的品种和原征税率低于百分之五的品种,自文到之日起,一律按百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地方附加按原规定执行。

二、新增的农林特产税收入,全部留市、县,主要用于发展农业和农林特产。省不参与分成。

三、各地可按照农林特产的生产、销售情况,采取随购代征,查实、查帐计征或评定实际收入计征等方法,做好农林特产税的征收工作。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的领导。财政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健全农业税征管机构,充实征管力量,实事求是地确定纳税人的计税收入。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和支持财政部门搞好征税工作,确保农林特产税征收任务的完成。
附件:


安徽省农林特产税征税品种、税率表



──────────────────┬───────────────────
调整前的征收品种、税率 │ 调整后的征收品种、税率
───────┬──────┬───┼──────┬──────┬─────
征收范围 │ 征税品种 │税率 │ 征收范围 │征收品种 │ 税率
───────┼──────┼───┼──────┼──────┼─────
一、园艺收入│ 茶 叶 │6% │一、园艺收入│果类(包括水│10%
│ 制茶用花 │6% │ │果、干果) │
│ 白菊花 │6% │ │其中:苹果、│15%
│ 丹 皮 │6% │ │ 柑桔 │
│ 白 芍 │6% │ │ 果用瓜 │10%
│ 茯 苓 │6% │ │ 茶 叶 │ 6%
│ 果 类 │6% │ │ 制茶用花 │ 6%
│ │ │ │ 观赏花卉 │ 5%
│ │ │ │ 药 材 │ 6%
│ │ │ │ 薄 荷 │ 5%
│ │ │ │ 留兰香 │ 5%
│ │ │ │ 甜叶菊 │ 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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