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优待办法(1957)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7-26 浏览:0
导读: 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优待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优待办法的决议 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决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

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优待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优待办法的决议

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决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优待办法,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国务院命令

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优待办法,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7年8月1日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现在予以公布。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1957年8月2日

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华侨投资参加祖国建设的愿望和保障华侨投资的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侨汇款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可以享受下列优待:

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股金,到社会主义建成后,仍为投资人所有。凡投资满十二年的,可以收回股金,以人民币支付。

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股息定为年息八厘,以人民币支付。

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所得的股息,经过外汇主管机关批准后,可以汇往国外,但是不得超过本年股息的百分之五十。

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投资人,如果要求工作,可以根据公司有关企业的需要和投资人的具体情况,优先录用。

第三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港澳同胞汇款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