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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台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进口税收政策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9-28 浏览:0
导读: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精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07年月4日联合发出《关于落实国务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精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07年月4日联合发出《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对相关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进口政策规定内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实施先征后退政策。为此,《通知》明确了先征后退政策的实施范围、各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发布实施、符合条件企业先征后退申请及审核确认、专项政策退税商品目录所列货物时的报关、退税程序要求、企业退税款项的转移使用等事项。 关于装备制造业先征后退政策的实施范围《通知》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内,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和进口环节实行先征后退。 各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发布实施《通知》规定,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在详细了解各类重大技术装备的国内外开发制造情况、供需状况、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国内生产水平的基础上,针对重大装备各领域逐项明确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包括享受政策的各项重大装备的具体规格及要求、为制造该装备确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的范围以及退税税款的财务处理方式。以上各领域的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后对外公布实施。 符合条件企业先征后退申请及审核确认《通知》规定,在各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公布后,相关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如需进口政策规定内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可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出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财政部收到退税申请文件后,对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同时转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就申请企业开发、制造的技术装备规格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提出审核意见。财政部应在收到申请文件的4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退税条件作出答复。
经审核,对于符合退税条件的企业,由财政部出具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并就所退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的实施期限作出规定。
专项政策退税商品目录所列货物的报关 《通知》规定,相关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在进口专项政策退税商品目录所列货物时应单独报关。 退税程序要求 《通知》规定,对取得财政部出具的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的企业,凭退税确认书到其主管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具体退税程序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42号]的规定。 企业退税款项的转移使用 《通知》规定,企业收到退税税款后,应区别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所退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
(一)国有独资企业直接增加注册资本金;
(二)其他企业按下列方式转作国家资本金:含国有股东的公司制企业,由国有股东持有新增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股份(存在多个国有股东的,持股比例由各国有股东协商确定);无国有股东的企业,由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持有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股份。
(三)按照证监会有关定向增发新股的规定执行。 关于企业退税款项的转移使用的《通知》规定,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企业退税税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完成转国家资本金程序后,将有关会计记账凭证复印件送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并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如企业未能按期将退税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应将所退税款及时退还国库。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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