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责令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的通告
深国税稽告200920号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向以下名单所列公司送达《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责令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因所列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经营,相关文书无法直接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责令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公告送达企业名单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一○年一月九日
公告送达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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