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船员的按其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年休假期间享受不低于其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实际工作中,确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据此,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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