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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怀苏与武清双离婚纠纷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09-09 浏览:0
导读:河 南 省 新 乡 市 郊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调 解 书(2002)郊民初字第687号李怀苏,女,1968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林州市原康镇指尖沟。 人高长生,新乡维和律师。 武清双,男,1969年10月21日生,汉族,现住新乡市

河 南 省 新 乡 市 郊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2)郊民初字第687号

李怀苏,女,1968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林州市原康镇指尖沟。
人高长生,新乡维和律师。
武清双,男,1969年10月21日生,汉族,现住新乡市郊区王村镇高湾村。
案由:
原告李怀苏与被告武清双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2年9月5日来院,要求与被告,被告武清双表示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6日,在新乡市郊区民政所登记。1994年阴历3月初二婚生一子取名武志玉。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经常吵架,矛盾产生后又不能化解,从2002年5月至今,导致难以维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怀苏与被告武清双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武志玉由被告武清双抚育;原告李怀苏一次性支付武志玉18周岁前抚育费4000元,原告李怀苏每周日可探视武志玉一天。
三、原被告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金星牌25寸彩电一台,电风扇(台式)一台,吊扇一台归被告武清双所有。
案件受理费50元,其它实际支出2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原新
人民陪审员 张希军
人民陪审员 王运明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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