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如何指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指定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一是由人民法院从破产案件清算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中指定;二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但需经人民法院认可。破产管理人的选择应考虑其专业能力、信誉和对破产事务的熟悉程度,以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进行。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指定破产管理人。”
2. 第三十三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3. 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更换破产管理人。”
破产清算时,债权人分配顺序是怎样的?
破产清算时债权人的分配顺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的权益并不是平均分配,而是按照一定的优先级进行债权人的分配顺序如下:
1. 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人的报酬、职工的工资和社保费用等。这是最优先的支付项。
2. 然后是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这部分债权人在优先级上高于一般的债权人。
3. 接下来是税收债权,包括欠缴的国家税款。
4. 最后是普通债权,包括银行贷款、供应商欠款等。如果在支付了上述优先级的债权后,破产财产仍有剩余,才会对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
5. 如果在支付完所有已知债权后,还有剩余财产,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给股东,但这通常在实际操作中较为罕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 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债务,应当优先清偿。”
3. 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
4. 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5. 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作为债权人申报债权。”
破产清算阶段,资产处置有何特别规定?
破产清算阶段的资产处置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这一阶段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出售或拍卖破产企业的财产,以清偿债务并尽可能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在这一过程中,有以下几点特别规定:
1. 优先权和担保权的处理:破产清算时,首先要满足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税收等优先债权。如果有抵押或质押的资产,这些资产将优先用于偿还对应的担保债权人。
2. 公开透明的资产处置:破产财产的变卖通常需要通过公开、公平的方式进行,如拍卖。这旨在确保资产价值的最大化,防止资产被低价贱卖。
3. 债权人会议的决定权:破产清算方案,包括资产处置计划,需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债权人可以根据其债权比例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进行投票。
4. 剩余财产的分配:在支付完所有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将按照法定顺序分配给股东。但若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按照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破产宣告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期间,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的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 第三十五条规定:“破产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二)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三)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四)普通破产债权。”
3.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以上分析和依据仅限于一般情况,具体个案可能需要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详细解读。
破产管理人的指定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旨在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各方权益的合理保护。人民法院在指定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同时也会考虑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意见,以实现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在实际操作中,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质量和专业水平直接影响到破产程序的效果,他们的选定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保其具备足够的能力和责任心。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困扰着您?大律师网汇聚全国各地3万+高效率、服务评价好的专业律师团队,为您量身定制解决方案。
最新法律讲堂
更多法律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