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事故后,事故双方可以首先尝试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和调解。
对于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些机构通常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则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如果协商或调解均无法达成一致,患者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医疗事故争议。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会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1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移送鉴定:如果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将相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鉴定:在医学会的主持下,医患双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鉴定组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
形成鉴定意见: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上会有专家鉴定组成员的签名,并对不同意见进行注明。
送达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会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行政处理或诉讼:根据鉴定结果,双方可以进一步协商处理方案。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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