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传与实际不符并不必然构成消费欺诈,司法和市场监管层面会根据不符程度、主观意图、是否误导消费综合判定,分为普通宣传瑕疵和欺诈性虚假宣传两类情形,只有满足法定要件的不符行为,才会被认定为消费欺诈。
如果商家刻意虚构商品性能、功效、资质、规格等核心交易信息,通过不实宣传误导消费者作出购买决策,且无法举证自身不存在欺骗误导故意的,依法构成消费欺诈。这类行为直接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属于法定违法经营行为,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仅为细微、不影响核心使用和交易决策的宣传偏差,不存在主观误导意图,一般仅认定为宣传不规范,不构成消费欺诈。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日常经营中以虚假商品说明、虚假销售数据、虚假优惠表述等方式售卖商品或服务,造成宣传与实际严重不符的,均属于典型欺诈情形。一旦被认定为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照五百元赔付,有效惩戒商家的违法经营行为。
只要存在宣传与实际不符的情形,无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都拥有合法投诉的权利,无需以认定欺诈为前提,投诉是消费者法定的基础维权途径,适配所有不实宣传情形。
消费者发现商家图文宣传、直播介绍、产品标注等内容和实物、实际服务存在出入时,均可固定相关证据发起投诉,监管部门会依法核查商家经营行为,区分瑕疵行为和欺诈行为作出对应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消费者可以通过线下市场监管部门、官方维权平台等正规渠道提交投诉,上传宣传截图、交易凭证、实物对比材料等证据。
经核查属实的,监管部门会责令商家整改、退换商品、退还费用,构成欺诈的还会依法处罚商家,支持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全面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消费权益。
综上,宣传不实需结合主观意图和偏差程度判定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遇到宣传与实际不符的情形均可正常投诉维权。大家要积极留存消费证据,主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抵制商家虚假宣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