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I制作的视频能不能被认定为原创,核心看人类是否付出了独创性智力投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如果创作者只是输入简单指令,比如"生成一段跑步视频",然后直接采用AI输出结果,没有后续个性化干预,这种纯自动生成的内容缺乏人类独创性表达,不能被认定为作品。
如果创作者在视频制作过程中进行了实质性创作,情况就不同了。具体包括在前端构思层面撰写原创文案、设计分镜逻辑和叙事结构,在生成控制层面通过精细化提示词和参数调整对画面进行实质性约束,在后端表达层面对生成素材进行严格筛选、声画对位和深度剪辑。这种情况下AI只是辅助工具,最终视频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与审美判断,可以被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视频被认定为原创,如果生成过程中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素材,比如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小说、音乐、影视片段作为基础素材,生成的视频与在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仍然可能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人工智能使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先作品存在,利用人工智能生成与在先作品实质相似的作品且无合理抗辩理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根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AI生成的视频需要添加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便于内容溯源和原创性判定。主张原创性的一方还需要保留完整创作过程记录,包括提示词迭代版本、参数设置日志、中间生成版本和修改痕迹等,否则在发生纠纷时难以证明自己的独创性贡献。
AI生成的图片是否属于原创,判断标准与视频类似,同样以人类独创性智力投入为核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且著作权归属于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作者。AI本身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不能成为作者或著作权人。
如果使用者仅输入简单通用提示词,比如"画一只小狗",核心表达完全交由算法决定,生成的图片属于机械性输出,不体现人类个性化选择与判断,不能被认定为作品。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从四个维度综合判断AI生成图片的独创性:
一、提示词的精细化设计程度,是否包含主题、风格、构图、色彩等个性化要素;
二、参数与模型调控行为,是否主动调整关键参数塑造最终表达;
三、多轮筛选与取舍,是否对多版生成结果进行比对择优;
四、后期人工修改与润色,是否对AI初版内容进行实质性创造性修改。
反过来,如果使用者无法证明自己在生成过程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比如缺失创作过程原始记录、无法复现创作过程,法院可能认定图片缺乏独创性,不构成作品。此外,即使图片被认定为原创,如果提示词刻意引导AI复刻他人作品,生成内容与在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样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综上,AI生成的视频和图片能否被认定为原创,关键看人类是否投入了实质性独创性智力劳动。深度参与创作、体现个性化表达的内容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纯自动生成的内容则不受保护。使用AI创作时还要注意不得侵害他人在先权利,并保留完整创作过程记录以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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