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倒卖三级文物,即便交易数额为二万元,已经满足倒卖文物罪情节严重的入罪条件,文物等级是独立的定罪评判标准,不会因为交易金额较低就直接排除刑事追责,法院会结合文物等级,涉案数额,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综合情节作出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倒卖三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本案涉案金额二万元没有达到五万元数额标准,但倒卖对象为三级文物,直接落入情节严重的量刑区间,司法机关可以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裁量刑罚,同时需要并处罚金,如果行为人存在主动退缴,认罪认罚等情形,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情形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不会升格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
多数普通群众会狭隘理解倒卖文物,认为只有低价买入再高价卖出才属于倒卖,现行司法认定已经扩大行为边界,不要求必须完成完整买进卖出流程,部分预备或者中间流转行为同样可以认定为倒卖文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从主观层面来讲,认定倒卖文物要求行为人具备明确的牟利目的,如果只是单纯帮他人临时保管文物,没有任何转手获利想法,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从客观行为来看,倒卖文物包含多种行为模式:
一、直接将手中管控文物对外出售;
二、为后续出卖而实施收购行为,即便尚未找到买家;
三、为交易开展运输转运;
四、为待售文物进行存放储存。
上述行为针对的对象限定为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经过法定机构审批流通交易的文物,不在此范围之内,只有同时满足主观牟利目的,实施对应流转行为,对象属于禁止经营文物,并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才能够成立倒卖文物罪。
综上所述,倒卖三级文物不受交易二万元金额限制,直接达到入罪标准,在五年以下区间量刑。倒卖文物不等同简单买卖,收购储存运输均可构成。普通民众参与文物收藏,应当恪守法律边界,远离国家禁止经营文物的各类流转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