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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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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
原告:广州某餐饮连锁企业小股东蒙某(持股18%)
被告:控股股东谢某(持股65%)
二、案情简介
2023年6月,广州某科技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控股股东谢某(持股65%)在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注册的3项核心商标(估值超500万元)以1元价格转让至其个人全资控股的关联企业。同年8月,谢某通过伪造采购合同挪用公司资金300万元用于购买珠江新城房产。
10月,其余5名小股东(合计持股35%)发现后,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三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之规定,联合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股东除名诉讼,要求解除谢某股东资格并追回资产。
三、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股东资格解除
2、追回被侵吞的公司资产
3、判令被告赔偿公司经营损失180万元
四、被告辩护意见
1、商标转让系"集团内部资源整合"
2、资金挪用属"股东临时借款"并已补回
3、原告等小股东未达三分之二表决权,除名程序违法
五、案件争议焦点
股东除名的法定条件认定?
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例外适用?
关联交易中"实质性损害"的判定标准?
六、判决结果
1、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被告须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3、涉案商标及资金全额返还公司
七、法院观点(摘录)
"控股股东的行为已构成《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滥用...林智敏律师提交的微信记录、银行流水证据链完整...虽未满足形式表决权比例,但实质损害达到除名标准..."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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