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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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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
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方)
被告:某城建公司(承包方)
二、案情简介
2012年7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方)与某城建公司(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条款并约定:雇主解约时不得为自行施工目的(第12.3项)。项目动工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仅获发改委"先行落实手续"的批复。北京某城建公司进场后完成T8-T6正负零及T7主体框架十层施工,但工程于2014年7月全面停工,双方就停工原因各执一词——承包方主张发包方拖欠进度款,发包方则称系工程需要下达指令。
2017年2月,沈阳某地产公司单方发出解除函遭北京某城建公司拒绝,双方矛盾激化。此后工程持续搁置,规划许可始终未获批,且因资金链问题导致复工无望。截至诉讼时,双方已围绕工程款支付、合同效力等发起3起关联诉讼,形成"一案三诉"的复杂局面。2020年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后,案件经最高法二审、再审程序,最终于2024年7月作出生效判决。
三、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初始诉请(2018年一审):
1、确认合同无效
2、判令被告撤场、移交工地及施工资料
变更诉请(庭审后补充):
若合同有效则请求解除合同
四、被告辩护意见
1、合同效力:
主张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
2、解约限制:
援引FIDIC第15.5项禁止发包方为另行施工解约
指出原告实际存在重组施工意图
损失主张:要求赔偿停工损失(另案处理)
五、案件争议焦点
1、违约方能否通过诉讼解除合同?
2、合同条款的适用边界?
3、无规划许可是否导致合同履行不能?
4、长期停工是否构成"合同僵局"?
六、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
1、支持解除
2、合同僵局下应允许解除
二审法院:
1、驳回诉请
2、否定违约方解除权
再审
1、恢复一审判决
2、认定"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
七、案件总结
裁判要旨:
违约方解除权需满足:
①合同僵局持续
②非恶意违约
③强制履行显失公平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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