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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权利人对“履约保证金”行使取回权的具体认定的案例

林智敏律师 时间:2025-08-29 浏览:60
导读:林智敏律师: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权利人对“履约保证金”行使取回权的具体认定的案例......

林智敏律师: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权利人对“履约保证金”行使取回权的具体认定的案例

 

一、当事人

原告‌:房某宝、陈某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债权人)

 

被告‌:某科文化旅游公司(破产债务人)

第三人‌:某科旅游公司管理人(破产程序执行机构)

 

二、案情简介

20203月,广州某区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认定某科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旅游公司)应向原告房某宝、陈某国支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款4500万元,并返还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255万元。20222月,因某科旅游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其破产清算,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20231月,两原告向管理人主张对255万元保证金行使取回权,认为该款项系独立于破产财产的特定物,但管理人以其未完成特定化且已混同于公司账户为由拒绝。双方协商未果后,原告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取回权并优先返还保证金。

 

三、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对255万元履约保证金享有取回权

2判令被告从破产财产中优先返还该笔保证金

 

四、被告辩护意见林智敏律师团队)

1履约保证金仅为债权担保,不构成物权

2资金已混入公司账户,未完成特定化

3原告丧失实际控制权,所有权已转移

 

五、案件争议焦点

1货币是否完成特定化

2账户是否专用?120万元转入个人账户)

3资金是否隔离?(与经营资金混同)

4控制权是否保留?(无支配限制约定)

 

六、判决结果

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二审:维持原判

再审:再次驳回原告申请

 

七、案件总结

法院通过四重标准否定货币特定化:

1物理载体未隔离(账户混同);

2法律属性未固化(缺乏权属凭证);

3功能未受限(仍可自由流转);

4当事人无控制权(未约定监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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