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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流程规范化收费项目公开透明林智敏律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转化适用的案例
一、当事人
公诉机关:某区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家禽养殖场经营者)
二、案情简介
2023年9月至11月期间,廖某在其经营的清远鸡养殖场中,长期违规使用含抗球虫药物尼卡巴嗪的配合饲料(品牌861),且未严格执行饲料标签标注的5日休药期规定。同年11月,廖某在明知药物代谢周期未满的情况下,仍分6次向某禽业专业合作社销售处于用药期的清远鸡共计9700羽,涉及净重11592千克,销售总金额达人民币15万余元。
当地农业农村局抽样检测,该批次鸡肉中尼卡巴嗪残留量高达719μg/kg,超出国家标准GB 31650-2019规定的200μg/kg限量标准3.59倍,被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农副产品。廖某的行为已对食品安全构成实质性威胁,但现有证据未显示其销售行为已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实际后果。
三、公诉机关指控
1、廖某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建议判处廖某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
四、被告人(我方)抗辩
1、公诉机关无证据证明表明廖某主观明知药物残留超标或故意规避检测;
2、当事人的行为为对他人造成实质性健康损害,不适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而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廖某认错态度良好,愿意认罪认罚。
五、案件争议焦点
1、廖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销售金额达标,是否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量刑情节(自首、认罪认罚)的适用。
六、判决结果
1、认定被告的行为因未造成实际健康损害,不构成该罪,但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2、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七、法律依据:
刑法第140条(伪劣产品罪)、第149条(转化条款)、司法解释第13条第2款。
八、案件总结
本案明确了食品安全犯罪中"结果犯"与"数额犯"的转化适用规则:
1、罪名转化条件:
2、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
3、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如中毒、疾病);
4、销售金额≥5万元。
5、未造成实际健康损害但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可通过刑法第149条转化为伪劣产品罪,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九、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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