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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构成问题——为索要赌债而扣押他人能否构成绑架罪

发布时间:2018-02-26 17:15:12 浏览:0
  【基本案情】 某日,张三与李四一起玩牌赌博。李四手气欠佳,连连输牌,不仅将身上仅有的两万元现金全部输完,还欠张三赌债一万元,因张三身上并无现金遂与李四立下字据承诺两个月内归还。两个月后李四多次催缴欠款后仍不见张三归还,一气之下便将张三扣押至一处废弃砖厂,并向张三的家人索要一万元。
  为索要赌债而扣押他人,并向被扣押人索要钱财。这样的行为是否会构成绑架罪?为帮助大家解决这一问题,大律师网小编结合了相关案例整理了关于绑架罪构成问题——为索要赌债而扣押他人能否构成绑架罪的内容。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某日,张三与李四一起玩牌赌博。李四手气欠佳,连连输牌,不仅将身上仅有的两万元现金全部输完,还欠张三赌债一万元,因张三身上并无现金遂与李四立下字据承诺两个月内归还。两个月后李四多次催缴欠款后仍不见张三归还,一气之下便将张三扣押至一处废弃砖厂,并向张三的家人索要一万元。

  【意见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四民成立绑架罪。赌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因此李四以索要赌债为名扣押被害人,并向其家属索要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实际上是一种勒索行为,符合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绑架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四成立非法拘禁罪。李四虽然在客观上实施了扣押的行为,但其主观上仅仅是为了索要自己的债务,并不具有勒索财物的主观意图,因此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分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即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即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意见是作为非法拘禁罪认定。

  其次,虽然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所侵犯的法益都是人身自由,但两者的犯罪目的却存在明显区别:绑架罪为了勒索财物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罪以拘押等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在量刑上,绑架罪比非法拘禁罪也更为严格,两罪量刑幅度相差较大。而为索要赌债扣押他人,赌债虽然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债务,但被告人的目的是为了索取被害人承诺过的债务,主观恶性相对不大,从这个角度而言也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绑架罪构成问题——为索要赌债而扣押他人能否构成绑架罪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编辑: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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