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条件出现,一方或双方即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约定解除习惯上称为“协议注销”。保险合同一旦注销,保险人的责任就告终止。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一般是保险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消灭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法定解除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从程序上来说,依法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三)任意解除
任意解除是指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但是,并非所有的保险合同都是可以由当事人任意解除和终止的,它一般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
1、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种保险价格承保时;
2、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
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
4、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未按约定或法定期限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双方未就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5、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6、保险欺诈行为发生后,下述两种情形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其一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其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但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的法定解除关系到双方的重大利益,故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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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