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出十一种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为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
垄断行为是限制竞争,它会导致某时、某地、某一经济领域甚至整个国民经济限于某种缺乏竞争的状态。衡量是否对竞争造成限制,需要动态乃至客观的考察社会交易环境和交易方式,因而与一国在某一时期的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有密切联系,因此不应该将垄断行为包括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内,垄断也不是什么广义的不正当竞争。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的区别是:
(1) 主体不同。
实施垄断行为一般是经济领域内具有较大规模的少数企业,或其他具有经济优势、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其主体范围较小。但垄断行为的主体不仅限于经营者,有时还可能包括某些政府机关。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一定是规模较大的企业所实施,其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凡参加竞争的主体均有可能实施该行为,其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
(2) 侵害对象和后果不同。
垄断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破坏自由竞争,排斥、限制竞争,致使有效竞争不足,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竞争程度很低。其目的是为获取垄断利益,行为着眼于较长远的利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对象往往是特定的,破坏公平竞争,导致竞争过度,削弱对手的竞争能力而自身获取暴利,但并不消除竞争。其行为获得的一般是眼前利益。
(3) 手段不同。
垄断行为往往在表面上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如企业合并、商业合作、格式合同等来实施,以达到控制市场的目的。通常表现为一种合同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是通过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谋取暴利,形式多种多样如欺诈、商业贿赂、商业诽谤等。通常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
(4) 法律规制的不同。
就广义上来看,某些垄断行为可以由法律认可和维护。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看,反垄断法律关系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拒垄断行为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注意有依法从事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的义务。
从救济和制裁行为来看,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在多数情况下,有关市场参与人的个人控告是不可缺少的,就像在民事诉讼中一样。而反垄断法则相反,执法机构是必不可少,它代表超个人的利益。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于垄断行为来说,前者主要是侵害私人的利益,因而主要是通过私人诉讼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后者主要侵害的是公共利益,常通过行政程序来制止垄断行为,甚至用刑罚来惩罚严重垄断行为。
从具体规定的变化来看,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违法性是永恒的,在人类法律哲学和道德规范中永远也不会有正名的时侯。而垄断等一些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是会反复的,体现的是国家在产业政策上的变化。这就决定了反垄断法律制度是相对多变,需要经常修正的,而且这样的修正并非只增不改,常常会改变原本违法的一些行为的性质,对它们放宽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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